ICS 43.040.20 T 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099—2013 代替GB18099—2000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side-marker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2013-09-18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8099—2013 前言 本标准的5、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91一2008《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 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90/Rev.2,19September2008), 包括其后的三次修订(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90/Rev.2/Amend.1,4 November2008;E/ECE/324/Rev.1/Add.90/Rev.2/Amend.2-E/ECE/TRANS/505/Rev.1/Add.90/ Rev.2/Amend.2,25January2011;E/ECE/324/Rev.1/Add.90/Rev.2/Amend.3-E/ECE/TRANS/ 505/Rev.1/Add.90/Rev.2/Amend.37,July2011)编制,与ECER91—200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生产一致性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附件; 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增加了检验规则。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试验方法等,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8099一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 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改为“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前版第6章“检验规则”,改为本版第7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侧标志灯的类别定义; 一增加了本版第4章“侧标志灯的不同型式”; 一增加了与光源模块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不可更换光源侧标志灯的测量方法; 增加了侧标志灯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750mm的配光测量要求; 增加了侧标志灯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不同位置的配光测量要求; 增加了红色侧标志灯最大发光强度的附加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斌、何云堂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099—2000。 I GB 18099—2013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挂车侧标志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的侧标志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ECE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filament lamp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of their trailers) 3术语和定义 GB4785、GB15766.1和ECER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SM1类侧标志灯SM1categoryof side-markerlamps 适用于各类车辆的侧标志灯。 3.2 SM2类侧标志灯SM2categoryof side-markerlamps 适用于M类车辆的侧标志灯。 4侧标志灯的不同型式 指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侧标志灯: a)商品名称或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的改变不影响型式的变化。 5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侧标志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 标准的规定。 5.1.2侧标志灯使用的可更换光源应是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光源,且侧标志灯的设计 1 GB18099—2013 应使可更换光源只能装入其正确的设计位置。 5.1.3侧标志灯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只能安装到其正确的设计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拆装。如一个侧 标志灯中使用了不止一个光源模块,同一灯室中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之间不能互换。光源模块应 能防止窜动。在机械结构上光源模块应不能和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可更换光源互换 5.2光色和色度特性 侧标志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在5.3.1规定的几何可见度范围外,应不能观 察到光色的明显变化 5.3配光性能 5.3.1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侧标志灯的发光强度要求 侧标志灯类别 SM1 SM2 4.0 基准轴上 最小发光强度 0.6 cd 几何可见度范围内(除基准轴外) 0. 6 0.6 最大发光强度 25.0 几何可见度范围内 25.0 cd 5.3.2如侧标志灯包含不止一个光源,当任一光源失效时,灯具应符合表1规定的最小发光强度要求; 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能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发光强度要求。所有串联在一起的光源当作一个光源。 5.3.3SM1类侧标志灯在图1所示的任一测量方向上,SM2类侧标志灯在图2所示的任一测量方向 上,发光强度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图中角度度数是测量方向与h-h,U线所成的水平角和垂 直角。 15° 5 40° 30° 20° 10° .0 5° 10° 30° 40° 20° 45° 10° 5° HV v-1 5° 10° h-h 图1SM1类侧标志灯发光强度分布 20° 10° 30° 5° 5° 10° 20° 30 10° IIV 5° 10° h-h 图2SM2类侧标志灯发光强度分布 GB18099—2013 5.3.41 侧标志灯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发光强度不得大于表1规定的最天值。 5.3.5对于SM1和SM2类侧标志灯,任意选择5个测试点测量即可。 5.3.6对于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750mm的侧标志灯,水平面向下5以下区域的发光强度可不作 要求。 5.3.7对红色侧标志灯,相对于基准轴,水平方向朝向车辆前部,60°到90°和垂直方向土20°的角度范 围内,最大发光强度限值为0.25cd。 6试验方法 6.1通用要求 6.1.1 试验暗室、试验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的规定。 6.1.2应确定侧标志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6. 1. 3反 应进行适当的遮挡,以避免杂散光的影响, 6.1.4 测量前,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1.5 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1.6 从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介于10°~1°之间。 6.1.7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2配光性能及光色和色度特性的测量 6.2.1对于使用单个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的侧标志灯,如果不带电子光源控制器,则使用相应类型的 无色或有色标准灯泡,在其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6.2.2对于使用多个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的侧标志灯,如果不带电子光源控制器,可以使用批量生产 的灯丝灯泡,对应其电压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对测量的发光强度值应予以修正。修正 系数是各灯泡的基准光通量与试验电压(13.5V或28.0V)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值。所使用的每个 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土5%。配光性能也可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 应装车电压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2.4对于使用电子光源控制器,且控制器作为侧标志灯的一部分,则在侧标志灯的输入端按制造商 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如制造商未规定电压,则对应装车电压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2.5对于使用电子光源控制器,且控制器不是侧标志灯的一部分,则在侧标志灯的输入端按制造商 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 6.2.6对于使用的光源不是灯丝灯泡的侧标志灯,点亮后经过1min和30min测量的发光强度应符 合发光强度最小值和最大值的要求。点亮1min后的发光强度分布,可以通过使用点亮1min后和点 亮30min后在HV点测得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从点亮30min后的发光强度分布中计算得出。 位置有不同的安装方式时,配光测量应对每个位置或安装方式,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区域内的 极限位置进行测量。 7检验规则 7.1不同型式的判定 侧标志灯的不同型式按第4章进行判定。 GB18099—2013 7.2型式检验 7.2.1如有,制造商应提供资料对侧标志灯的基准轴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和地面以不同的倾角或侧标 志灯以围绕基准轴旋转的方式安装到车上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且提供: a 足够详细以能识别该型式侧标志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并且标明侧标志灯的基准轴线(H0°、 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标志灯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样灯两只(对于使用可更换光源的侧标志灯,包括灯丝灯泡)。如果申请的侧标志灯不同,但是 是对称的且相对车辆左右对称安装,和/或一个朝前一个朝后,则提交的两个样品可是安装在 车辆同侧和/或只是相同的朝前或朝后的两只。 7.2.2每只样灯应符合5.1的规定。 7.2.3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5.2和5.3的相应规定。 7.3生产一致性检验 随机抽取的样灯数量为两只。 7.3.2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1的规定 7.3.3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2的规定。 7.3.4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3的相应规定,允许其中最小发光强度不 小于5.3规定值的80%,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5.3规定值的120% 8 过渡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新申请型式检验的产品应符合本标准。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通过型式检 验的产品,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GB18099—20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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