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100.2—2010 部分代替GB18100—2000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Part 2:Two wheels moped 2011-01-10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8100.2—2010 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5.2.7、5.5.6、5.6.6、5.7.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GB1810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一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一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本部分为GB18100的第2部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74-2007《关于就灯光和光信 号装置安装方面批准摩托车(L类)的统一规定》,与ECER74-2007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技术内容 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删去了其中的术语和定义(可参考GB4785); ECER74对转向信号灯要求选装,本部分考到国情改为强制安装: 一ECER74中对交、直流供电条件下的闪烁频率等规定太繁,本部分与GB18100.1统一,不 再细分; 一本部分对几何可见度角原文上下不统一的描述统一成:水平方向角β,垂直方向角α; 一本部分对远、近光灯安装数量描述简化为1只或2只; 一本部分对制动灯删除了原文中的“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地大于后位灯”的规定; 一本部分删除了脚踏板回复反射器的有关规定,因国内无此产品; 一考虑到国情及GB7258有关规定,本部分前照灯远光和前位灯改为强制安装,电路连接等有 关内容对应修改; 因前照灯远光和前位灯改为强制安装,删除了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代替GB18100—20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轻便摩托 车部分)。 本部分与GB18100—2000中对两轮轻便摩托车规定相比较,主要差异如下: 按GB/T1.1对第4章一般规定内容的结构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两轮轻便摩托车允许使用汽车、两轮摩托车辆前照灯的规定; 一后位灯、后回复反射器安装数量均由1只改为1或2只,相应内容均进行了增加或修改; 对转向信号灯闪烁频率等规定不再按交、直流供电进行细分; 对远、近光灯的横向安装增加了要求; 删除了脚踏板回复反射器的有关规定; 一删除了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的有关规定; 删去了试验方法; 增加了引用标准及在要求中对各灯具应满足的配光性能等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许秀香、卜伟理、姜勇。 本部分所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100—2000。 1 GB 18100.2—2010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1范围 GB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两轮轻便摩托车(LI类)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要求及特别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81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7509 汽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3术语和定义 GB4785中的术语和定义适于本部分。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本部分的要求,不应改变 初始调整状态。 4.1.2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对其方向的正确调整 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所有其他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与 纵向对称平面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应为土3°。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规定,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应满足: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 b)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d) 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 e) 同时打开和关闭。 4. 1.5 如无特殊规定,具有不同功能且满足各自要求的灯具彼此允许组合、复合或混合。 4. 1. 6 如无特殊规定,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1 GB 18100.2—2010 4.1.7应考虑当牌照板安装后各灯具几何可见度仍符合要求。 4.2电路连接要求 4.2.1前位灯、后位灯和后牌照灯只允许同时打开或关闭。 4.2.2如无特殊规定,只有当上述诸灯打开时,远光灯和近光灯才能打开。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出警 告信号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这些要求不适用。 4.3指示器要求 4.3.1每种指示器应处于驾驶员容易观察到的位置。 4.3.2“接通”指示器充许用“工作”指示器代替。 4.4光色及色度特性要求 灯具发射的光色要求见表1,其色度特性按GB4785规定。 4.5灯具安装的基本要求 车辆应装备表1规定的照明和信号装置,表1未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充许使用。前照灯远光 应符合GB19152或GB5948或GB4599的规定,前照灯近光应符合GB19152或GB5948或GB4599 的规定,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后牌照灯应符合GB17510的规定,转向信号灯应符合GB17509或 GB17510的相应规定,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和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11564的规定。 表1灯具的光色及安装要求 序号 灯具名称 光色 安装要求 前照灯(远光、近光) 白色 1 强制安装 前位灯 白色 2 强制安装 后位灯 红色 3 强制安装 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4 强制安装 制动灯 红色 5 强制安装 后牌照灯 白色 强制安装 7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强制安装 琥珀色 8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强制安装 4.6前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要求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允许按下述方法检验(见附录A):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辆前25m处横截面的I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 红光; b)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IⅡ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 白光。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工区和Ⅱ区范围如下: a)在高度方向: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 b) 在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外15°角的竖直平面限定。这些 平面应过相应的交线(即平行车辆纵向对称面并限定车宽的平面与垂直车辆纵向对称面并限 定车长的平面的交线)。 4.7灯具位置测量的基本要求 4.7.1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 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影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如果(最大和最 小)离地高度明显满足要求,不需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在横向上的两灯间距,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内边缘确定。如果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要 2 GB 18100.2—2010 求,不需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4.7.2如无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车辆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 平面应铅垂,并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 注:车辆空载应为无驾驶员、乘员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和随车工具的车辆。 5特别要求 5.1远光灯 5.1.1数量 1只或2只。 5.1.2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3位置 5.1.3.1在横向:单只远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的上面或下面或侧面。如果这些灯呈上下排列, 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如果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与车辆前部其他灯混合的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当车辆安装单只独立 的近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远光灯近旁,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如装2只远光灯,其中1只或2只与车辆前部其他灯混合,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 在任何情况下,单只远光灯发光面的边缘距单只近光灯发光面的边缘应不大于200mm,2只远光 灯发光面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1.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为500mm~1200mm。 5.1.3.3在纵向:位于车辆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 不舒适感。 5.1.4几何可见度 几何可见度要求如下: 垂直方向角α:向上、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向左、向右5° 5.1.5方向 朝前。允许灯具随着转向把转动。 5.1.6电路连接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5.1.7接通指示器 应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 5.1.8其他要求 远光灯不应和任何其他灯具复合。 5.2近光灯 5.2.1数量 1只或2只。 5.2.2布局 无特殊要求。 5.2.3位置 3 GB 18100.2—2010 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如果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与车辆前部其他灯混合的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当车辆安装单只独立 的远光灯,或远光灯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近光灯近旁,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如装2只近光灯,其中1只或2只与车辆前部其他灯混合,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 2只近光灯发光面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2.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 5.2.3.3在纵向:位于车辆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 不舒适。 5.2.4几何可见度 几何可见度要求如下: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0°; 水平方向角β:对于单只灯,向左、向右45 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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