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CCS B 05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 地方标准
DB 6523/T 353—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of quality and safety monitor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3 - 02 - 08发布 2023 - 02 - 25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23/T 353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昌吉回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昌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园艺工作站)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步岩刚、曹骞、张晓伟、郭辉、刘长勇、田荣燕、高利芳、代立勤、魏晓丽、
熊素玉、丁明、董燕、石金荣。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
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昌吉市乌伊东路39 号),联系电话:0994-2334803 ,传真:
0994-2334803, 邮政编码 : 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昌吉市北京北路45 号),联系电话: 0994-2326292,传真:
0994-2345361, 邮政编码: 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吉市西外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994- 2329097,
传真: 0994 -2381050 ,邮政编码 : 83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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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 术语和定义、抽样要求、抽样准备、抽样程序、抽样方式、
样品处理、样品包装与封存、样品运输与入库、样品贮存 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昌吉州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 762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抽样规范
NY/T 789 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
NY/T 1897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
NY/T 2103 蔬菜抽样技术规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 年第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抽样 sampling
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抽取的行为。在
无固定的有效工作日内,抽取和构成一个样品的过程。
3.2
样品 sample
按照抽样规则从总体样本中取出的一部分个体 ,代表产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3.3
抽样单元 sampling unit
将抽样对象进行划分后供进一步确定抽样点并实施抽样的每一部分。
3.4
批 batch
同一时间抽取的具有一定数量,已知或由抽样人员认定,来源于同一产地、属于同一物种、同一生
产者,具有同样的包装材料 ,采用同样的包装方式,采用统一的标志、标签等特性 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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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抽样要求
抽样原则 4.1
4.1.1 抽取样品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典型性和真实性。
4.1.2 抽样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抽样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记录抽样的相关信息。
4.1.3 样品采集过程中,应防止待测组分发生化学变化、损失、避免交叉污染。
人员要求 4.2
4.2.1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熟知抽样的程序和方法,持有效工
作证件及抽样文件开展工作,其中至少一人有抽样经验。
4.2.2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人员,持有执法
证件。
5 抽样准备
制定抽样实施方案 5.1
抽样前应根据上级或本级主管部门对抽检 任务的要求,制定抽样方案和抽样工作函。方案应至少包
括:抽样地点、抽样人员、抽样时间、抽样环节、所抽样品的种类和数量、抽样程序、所抽样品的包装、
处理和运输等内容。
抽样用品准备 5.2
5.2.1 文件类
抽检任务相关文件、抽样工作函、抽样工作单(应符合附录 A、B的规定)、封签 (应符合 附录C的
规定)、现场勘验笔录本、任务书、相关抽样标准细则、有关记录表或调查表和抽样人员工作证件等。
5.2.2 工具类
a) 抽样袋、保鲜袋、标签、封样条、黑色签字笔、记号笔、印泥、自封袋、口罩、手套、移动
终端设备等;
b) 异地抽样需要准备样品缩分用砧板、组织粉碎机、不锈钢刀、样品盒或样品袋、保温箱等。
根据路途远近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考虑是否携带冷藏或冷冻设备;
c) 应注意检查样品贮存工具的清洁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应消毒清洗。如自行开车抽样,应注意
车内环境卫生整洁、温度适宜、保持通风,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要保证抽样用具洁净、
干燥、无异味,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抽样培训 5.3
抽样单位应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及抽
样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规范,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并 持证上岗。 抽样单位应就抽样执
行标准、产品定义、产品分类、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以及特殊要求等,对抽样人
员进行培训。
6 抽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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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抽样主体 6.1
6.1.1 风险监测抽样工作,由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6.1.2 监督抽查采用抽检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检
测机构根据需要协助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抽样告知 6.2
6.2.1 风险监测抽样前,应告知被抽查人抽样单位、 抽样任务性质、 抽查产品、监测内容等相关信息。
6.2.2 监督抽查抽样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抽查文件或抽查通知 书
等,并向被抽查人告知抽样单位、抽样性质、抽查产品、监测内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取样品 6.3
6.3.1 抽样应在受检单位代表或个人的陪同下抽样,双方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6.3.2 风险监测抽样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人员陪同进行。
6.3.3 坚持随机抽样原 则,抽样方式应按照第 7章的规定执行。
6.3.4 生产基地环节抽样时应调查产地生产和管理情况,市场抽样环节应注明产品来源或产地,不允
许抽取产地来源不明的样品。
6.3.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样品由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向被抽查人购买。
抽样记录 6.4
6.4.1 应现场填写完成抽样单, 准确记录抽样的相关信息。
6.4.2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6.4.3 抽样单填写内容必须与样品信息及被抽查人相关信息完全一致。
6.4.4 抽样单的确认,抽样单位方面:均应由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受检单位方面: 被抽
查对象为自产自销个体的,应由生产主体个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或捺印,被抽查对象为社会组织的,
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市场抽样环节由受
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或捺印。
拒绝抽样的处理 6.5
6.5.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
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
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 2012年第7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被拒绝抽查的样品以不合格论处。
7 抽样方式
生产基地 7.1
7.1.1 在大田生产基地抽样, 当蔬菜种植面积小于 10 hm2时,每1 hm2~3 hm2设为一个抽样批次;当
蔬菜种植面积大于 10 hm2 ,每3 hm2~5 hm2设为一个抽样批次。
7.1.2 在蔬菜大棚中抽样,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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