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CCS A 11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T 366—2023
工亡待遇申领办理规范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 for work-related decease subsidy to application
2023 - 02 - 16发布 2023 - 03 - 10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23/T 366—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樱丽、陈小平、彭玉芳、胡春华、汪晗、刘敏。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206673;传真:0994-2206086;邮编: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329094;传真:0994-2329094;邮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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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申领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亡待遇申领的职责、流程、要求、档案管理和查询及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596.5 社会保险术语 第5部分:工伤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亡待遇 subsidy for work-related decease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
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GB/T 31596.5-2015,8.3]
3.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lump-sum allowance for work-related decease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费用补偿。
[来源:GB/T 31596.5-2015,8.3.2]
3.1.2
丧葬补助金 funeral allowance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丧葬费用补偿。
[来源:GB/T 31596.5-2015,8.3.1]
3.1.3
供养亲属抚恤金 dependants′ pensions
职工因工死亡,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
生活补助费用。
[来源:GB/T 31596.5-2015,8.3.3]
3.2
近亲属 next of kinsf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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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 职责
受理岗 4.1
负责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初审岗 4.2
4.2.1 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政策符合性。
4.2.2 负责核定工亡待遇。
4.2.3 负责编制支付计划。
复核岗 4.3
4.3.1 负责复核申报材料的政策符合性。
4.3.2 负责复核工亡待遇信息的准确性。
档案管理岗 4.4
4.4.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
4.4.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
5 流程
工亡待遇办理流程应符合GB/T 32621要求,流程图见附录A。
6 要求
申报 6.1
6.1.1 申报对象
6.1.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
a) 职工因工死亡的;
b)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c)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d)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四个月起亲属生活有困难的或经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6.1.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亡职工的近亲属: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 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c) 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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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 子女未满18周岁的;
e) 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f) 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g) 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1.2 申报方式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6.1.3 申报材料
6.1.3.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应由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a)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三)》(见附录B);
b)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
民法院判决书;
c)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四个月起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
应提供单位证明
d) 办事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1.3.2 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a)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三)》(见附录B);
b) 工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原件;
c) 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d)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受理 6.2
受理岗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a) 材料完整的,扫描材料后存档,生成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经申请人签字扫描后,交申请人
留存;
b) 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初审 6.3
初审岗审核政策的符合性:
a) 符合政策的,应根据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亡信息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待遇,将核定信息录入系统;
b) 对符合政策有异议的,与复核岗确认,提出社会保险稽核申请;
c) 不符合政策的,与复核岗确认,在系统内退回并注明原因。
复核 6.4
复核岗复核政策的符合性及工亡待遇信息的准确性:
a) 符合政策且信息无误的,复核通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
b) 不符合政策或信息有误的,与初审岗确认,在系统内退回并注明原因。
支付 6.5
6.5.1 初审岗编制支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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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5.2 财务部门根据支付计划定期支付待遇。
办理时限 6.6
5个工作日。
通告 6.7
编制业务通告单,在网上通告。
存档 6.8
6.8.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按月收集、整理、提交6.1.3规定的申报材料。
6.8.2 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核对纸质和影像资料,并按规定建档保存。
7 档案管理和查询
管理 7.1
档案的管理应符合GB/T 31599的规定。
查询 7.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8 监督、评价与改进
监督 8.1
8.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监督。
8.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 以公布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
程序、时限、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投诉渠道等信息,接收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评价 8.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GB/T 34414的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改进 8.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务服务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服务对象合理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
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创新服务手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精简相关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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