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CCS A 11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T 357—20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规范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 for ROI benefits
2023 - 02 - 16发布 2023 - 03 - 10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23/T 357—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樱丽、陈小平、刘斌、李文红、许伟、党宏岩、张黎明、汪晗、刘敏。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206673;传真:0994-2206086;邮编: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329094;传真:0994-2329094;邮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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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能、流程、要求、档案管理与查询
和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暂停、恢复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GB/T 3159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enefits for ROI
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用于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来源:GB/T 31596.2-2015,5.4.1]
3.2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government assistant for ROI
由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并全额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GB/T 31596.2-2015,5.4.2]
3.3
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 individual account-based pension for ROI
依据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GB/T 31596.2-2015,5.4.3]
3.4
参保人 the insure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
[来源:GB/T 31596.1-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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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
社会保障卡 social security card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
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CPU卡),是持卡人享
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来源:GB/T 31596.1-2015,3.9]
3.6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social insurance archiv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
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来源:GB/T 31596.1-2015,8.6]
4 职能
4.1 社保协办员
4.1.1 负责收集、整理到龄人员信息。
4.1.2 负责通知到龄人员办理申领业务。
4.2 受理岗
4.2.1 负责受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暂停、恢复的申报材料。
4.2.2 负责审查材料的完整性。
4.3 初审岗
4.3.1 负责初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暂停、恢复的政策符合性。
4.3.2 负责核定申领待遇、恢复待遇。
4.3.3 负责编制支付计划。
4.4 复核岗
负责复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暂停、恢复的政策符合性。
4.5 审核岗
4.5.1 负责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的政策符合性。
4.5.2 负责审核应补发待遇金额的准确性。
4.6 档案管理岗
4.6.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
4.6.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
5 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流程应符合GB/T 32621要求,流程图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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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要求
6.1 到龄提醒
村(社区)社保协办员按月在系统内查询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通过数据比对生存状态、
参保状态和缴费状态,调取权益记录,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知参保人员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6.2 申报
6.2.1 申报对象
6.2.1.1 申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含:制度实施至退休时间缴费不足15
年人员),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
6.2.1.2 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
a) 死亡的;
b) 公安、检察院、法院掌握的失踪、服刑、在押、在逃人员;
c) 丧失国籍的;
d) 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
e) 其他原因需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的。
6.2.1.3 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a) 因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
b)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刑满释放的;
c)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
d) 经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人员重新出现的;
e) 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法院判其无罪的;
f) 已确认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g) 已终止其他重复养老保险关系的。
6.2.2 申报方式
6.2.2.1 申领及暂停待遇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网站、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服务渠道”)办理,或在参
保地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办理。
6.2.2.2 恢复待遇
申请人可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办理。
6.2.3 申报材料
6.2.3.1 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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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信息。
6.2.3.2 现场办理
6.2.3.2.1 申领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 参保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一并提供;
c)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社会保
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2.3.2.2 暂停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死亡的,应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见附录B);
b) 因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判决书原
件;
c)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原件;
d) 丧失国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户籍注销证明;
e) 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应提供领取待遇证明材料。
6.2.3.2.3 恢复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b) 因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因刑满释
放的,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原件;
c) 失踪或者死亡的人员重新出现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宣告书原件;
d) 追回重复领取待遇并终止重复领取待遇地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提供追回重复领取待遇并终止
重复领取待遇地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材料;
e)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3 受理
6.3.1 线上办理
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的,系统自动受理,转初审岗。
6.3.2 现场办理
受理岗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a) 材料完整的,扫描材料后原件退回办事人,在系统内维护参保人申领、暂停、恢复申请信息,
生成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经申领人签字后扫描交申领人留存。
b) 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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