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20.01 CCSZ05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660—2023 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技术指南 2023-01-18发布 2023-04-1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2660—2023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核算程序............................................................................2 5核算方法............................................................................4 附录A(资料性)重点行业类别划分......................................................6 附录B(资料性)XX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源和污染物识别表.................................7 附录C(资料性)各重点行业推荐核算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8 附录D(资料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选定推荐表..............................9 附录E(资料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11 附录F(资料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核算结果汇总表.......................................16 DB14/T2660—2023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丽、罗锦洪、刘伟、李超、侯俊娇、李宇超、张立辉、苏艳霞、孟补喜、 徐志芳、武亚川。 DB14/T2660—2023 1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技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重点行业企业废气和废水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程序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山西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以及污染 物排放管理等过程中开展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HJ85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 HJ859.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HJ86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HJ86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HJ86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9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93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6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 HJ10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 HJ103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HJ103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聚氯乙烯工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点行业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矿、铅锌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冶炼)、 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以工业固体废 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六个行业。 3.2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DB14/T2660—2023 2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 3.3 排污系数法 根据不同的原辅材料及燃料、产品、工艺、规模,选取相关行业的排污系数,结合所采用治理措 施情况,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3.4 实测法 通过测定得到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进而核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3.5 类比法 对比分析在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相同或 类似特征的污染源,利用其相关资料,确定污染物浓度、废气量、废水量等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 排放量,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3.6 许可排放量 环境管理中允许重点行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排放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3.7 实际排放量 重点行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排放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4核算程序 4.1核算程序包括污染识别、核算方法选定、排放量核算、核算结果汇总。核算程序见图1。 DB14/T2660—2023 3 图1核算程序图 4.2污染识别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DB14/T2660—2023 4a)参照附录A确定企业所属的重点行业。 b)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调查重点行业企业投产时间、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使用 量、主要产品及其产能和产量等基础信息。 c)识别企业排放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废气和废水的污染来源、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以及对应 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等,确定各污染源排放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种类。列表给出污染 识别结果,参见附录B。各重点行业推荐核算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参见附录C。 4.3核算方法选定分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两类进行,各重点行业推荐核算方法参见附录D。 a)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 1)已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重点行业,参照规范核算重点行业企业的许可 排放量; 2)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重点行业,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重点行业企业 的许可排放量;排污系数法不适用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用类比法核算重点行业企业的 许可排放量。 b)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 1)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重点行业企业的实际排放量; 2)不满足监测条件的,可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重点行业企业的实际排放量。 4.4排放量核算是在污染识别和核算方法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点行业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建设项目 或生产线分别核算废气、废水中重点重金属的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 算表参见附录E。 4.5核算结果汇总是对重点行业企业废水、废气中不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核算结果进行汇总, 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F。 5核算方法 5.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参照所属重点行业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取相关参 数,核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5.2排污系数法 按照公式(1)核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Q×C=P ························································(1) 式中: P——为核算时段内某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kg); C——为核算时段内产品产能或产量(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为原矿量),核算许可排放量时C采 用产能,核算实际排放量时C采用产量; Q——为某种重点重金属排污系数,根据企业所属行业、产品及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末端治理 技术等选取,可参照环境管理部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工作采用的排污系 数或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以最新版本为准)。 5.3实测法 5.3.1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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