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CCS A 90
14
山西省 地方标准
DB 14/T 2635—2023
社区矫正宣告工作规范
2023 - 02 - 21发布 2023 - 05 - 2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4/T 2635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宣告要求 ................................ ................................ ............ 1
5 宣告内容 ................................ ................................ ............ 2
6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宣告特别规定 ................................ ........................ 4
附录A(规范性) 社区矫正宣告书 ................................ ......................... 5
附录B(规范性)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 ..................... 6
DB 14/T 2635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司法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司法行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XS/TC4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司法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 人:薛军贤、韩冰、仝占强、刘瑶、李艳。
DB 14/T 263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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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宣告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宣告要求、内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特别规定等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宣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55 —2019 社区矫正术语
SF/T 0087 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
司发通〔 2020〕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晋司发〔 2021〕3号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晋司办〔 2021〕5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
行)》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55 —20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入矫宣告
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
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遵守的规定的执法活动。
3.2
解矫宣告
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 矫正期满时,依法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
[来源:SF/T 0055—2019,3.7]
4 宣告要求
4.1 形象要求
宣告人员应着装得体,保持宣告气氛庄严肃穆。
4.2 宣告用语
语言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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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3 宣告场所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宣告应当在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集中宣告
场所,宣告室建设应符合 SF/T 0087 的要求。
4.4 宣告主持人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务员)。
4.5 宣告前准备事项
组织矫正宣告前,主持人应当核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核实参加 宣告人员、旁听人员及缺席情
况,介绍参加宣告人员,宣布进行矫正宣告。
4.6 宣告纪律
组织宣告时应遵守以下宣告纪律:
a) 参加宣告人员应当听从主持人指挥;
b)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指定位置接受宣告;
c) 宣告期间应保持安静,手机等电子设备应关机或调成静音状态;
d) 未经主持人允许,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发
布消息;
e) 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出现其他妨害宣告活动的行为;
f) 宣告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将食物、饮料等物品带入宣告场所;
g) 对于违反宣告纪律的,将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宣告场 所;
h) 对于严重扰乱宣告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宣告内容
5.1 入矫宣告
5.1.1 宣告对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5.1.2 宣告时间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入矫宣告。
5.1.3 参加人员
5.1.3.1 入矫宣告应当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员)主持,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
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戒毒民警、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5.1.3.2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应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5.1.3.3 公开宣告的,社会公众可以旁听。
5.1.4 宣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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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入矫宣告应当宣读以下内容:
a)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b) 社区矫正期限及起止日期;
c)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
律后果;
d)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e) 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
f) 其他需要宣读的事项。
5.1.5 逾期报到处罚宣告
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到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
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训诫、警告处分,并在入矫宣告时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处罚决定。
5.1.6 手续要求
入矫宣告结束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社区矫正宣告书》(见附录 A)上签名并捺手印。
5.1.7 其他要求
5.1.7.1 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健康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不能到指定场所参加入矫宣告的,执
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到其住所 (治疗地)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地进行, 并保留影像资料。
5.1.7.2 入矫宣告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戒毒民警,应当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明确其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教育引
导其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5.2 解矫宣告
5.2.1 宣告对象
管制执行期满,缓刑、假释考验 期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情形,以及被
赦免的社区矫正对象。
5.2.2 宣告时间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或被赦免时,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
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解矫宣告。
5.2.3 参加人员
解矫宣告应当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公务员) 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公务员)
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
5.2.4 宣告事项
解矫宣告应当宣读以下内容:
a) 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鉴定意见;
b) 宣布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DB 14/T 2635 —2023
4 c) 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 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
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d) 其他需要宣读的事项。
5.2.5 手续要求
解矫宣告结束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见附录 B)上签名并捺手印。
5.2.6 其他要求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届满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行动困难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
以不组织解矫宣告,但应当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送达《解除社区
矫正证明书》,并由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并捺手印。
6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宣告特别规定
对未成年社区
DB14-T 2635—2023 社区矫正宣告工作规范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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