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160
CCS C 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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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427—2023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rabies post -exposure
prophylaxis clinics
2023 - 03 - 01发布 2023 - 04 - 0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427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吴家兵、龚磊、宋丹丹、陈秀芝、孙良、刘旭祥、安洲、李淮彪、赵科伕、丰
硕、朱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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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的基本原 则,并提出了分级门诊设置要求、门诊运行管
理规范以及监督与保障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 服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狂犬病暴露 rabies expos ure
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
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
Ⅰ级暴露 grade Ⅰ exposure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
Ⅱ级暴露 grade Ⅱ exposure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
Ⅲ级暴露 grade Ⅲ exposure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
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 post-exposure pr ophylaxis, PEP
狂犬病暴露后 应在24小时内进行彻底清洗、冲洗伤口 、狂犬病疫苗接种 ,必要时使用狂犬病被动免
疫制剂的预防措施。
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 rabies passive immune preparation
阻止狂犬病病毒进入神经组织从而获得快速保护作用 ,包括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和马源抗狂犬病
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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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
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4 门诊设置
基本要求
按照“就近、及时、高效 、分级” 原则,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等情况, 科学规划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地理分布 。原则上犬伤人群就诊车程不超过 1小时, 各县 (市、
区)城区二、三级门诊中至少有 1家提供24小时狂犬病暴露 后预防处置服务。
资质要求
4.2.1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具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 卫生机构资质和 《中华人民
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资质 。
4.2.2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 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 及以上的 执业资质 ,并经有关技术主管部
门组织的犬伤处理和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
基本内容
4.3.1 门诊分级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人员配备、暴露分级的处置能力、硬件条件、设施设备等情况分级
设置一、二 和三级门诊。
4.3.2 一级门诊 设置
4.3.2.1 能够综合处置Ⅰ级和Ⅱ级狂犬病暴露。
4.3.2.2 门诊总使用面积 大于 40 m2,墙面墙体应易于清洁消毒, 并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标识。
4.3.2.3 至少包括就诊(登记)、伤口处置、预防接种 等相对独立的 区域,布局合理,有明显 标识,
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候诊、留观与应急处置区域可与其他科室共用。
4.3.2.4 伤口处置区应 具备伤口处置冲洗设备、 紫外线消毒灯 或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 消毒缸、 恒温箱、
长镊子、治疗盘、棉签、一次 性注射器、大容量注射器、无菌棉球、座椅、 生活垃圾污物桶及 医疗废弃
物桶等,备有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洁剂、 无菌生理盐水、 含碘制剂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力的皮肤黏
膜消毒剂 。
4.3.2.5 预防接种区应具备 紫外线消毒灯、接种台、体重秤、时钟、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毁
型器或安全盒、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消毒缸、镊子、生活垃圾 污物桶及医疗废弃 物桶、接种用座椅等预
防接种设施。
4.3.2.6 生物制品包括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能 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生产基质(细胞培养)且
两种免疫程序的疫苗供就诊的狂犬病暴露人员选择 。
4.3.2.7 冷藏、保温设备齐全,配置 2℃~8℃专用冰箱(综合医院可存放在药房) ,并配备测温计 或
温度报警系统,有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 。同时,接种台配备存放疫苗的冷藏包。
4.3.2.8 配备治疗推车,并备有抗过敏、抗休克的 急救药品和 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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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2.9 具备狂犬病防控知识、暴露后处置方法与程序、疫苗接种注意事项、破伤风规范预防、伤口
处置收费标准及狂犬疫苗、抗狂犬病免疫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价格等内容的宣传画板。
4.3.2.10 具备空调、资料柜、桌椅、电脑、打印机及移动存储硬盘等接种资料信息管理设备。
4.3.2.11 门诊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 配备相应的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 医务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经过犬伤暴露预防 处置专业培训并合格。
4.3.2.12 能够实现门诊信息化管理 ,具有使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的必要设备、设施 。
4.3.3 二级门诊 设置
4.3.3.1 能够综合处置Ⅰ级、Ⅱ级及 Ⅲ级狂犬病暴露 ,不包括 严重、复杂的 Ⅲ级狂犬病暴露 。
4.3.3.2 应符合本文件 4.3.2规定的门诊设置条件。
4.3.3.3 门诊总使用面积 大于 60 m2。
4.3.3.4 应具备独立的候诊区、 留观区、应急处置(抢救)室,并有明显 标识。
4.3.3.5 配备治疗盘, 建议有条件的可 配备国家医疗二类器械许可的专业伤口冲洗设备和专业伤口冲
洗液。
4.3.3.6 提供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破伤风疫苗、破伤风被动免疫制剂。
4.3.3.7 能够对一级门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培训和技术指导。
4.3.4 三级门诊 设置
4.3.4.1 能够综合处置Ⅰ级、Ⅱ级及 Ⅲ级狂犬病暴露,特别是可为严重、复杂的 Ⅲ级狂犬病暴露者提
供复杂伤口清创、必要的伤口Ⅰ期缝合等外科或其他临床专业的诊疗。
4.3.4.2 应符合本文件 4.3.3规定的门诊设置条件。
4.3.4.3 门诊根据辖区服务人 口严重犬伤的诊疗需求配备相应的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医务 人
员,其中至少有 1 名经过严重犬伤暴露预防处置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全职或兼职外科医生。
4.3.4.4 具有特殊人群或严重复杂伤口暴露后处置的服务能力。
4.3.4.5 具有接收一级、二级门诊狂犬病暴露者转诊的能力。
4.3.4.6 能够对一级和二级门诊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 技术指导 ,并参与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
置技术的相关科研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4.3.4.7 建议有条件的地市可依托综合医院设置三级门诊。
5 门诊管理
制度建设
应建立并实施门诊管理工作制度,如就诊登记制度、知情同意制度、 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安全管理
制度、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培训 考核制度等。
就诊登记
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 应详细登记就诊者 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 致
伤的情况、伤口处理过程、接种疫苗、被动免疫制剂情况及致伤动物状况等。
告知及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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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诊医生负责向暴露 者或其家属说明常见的接种反应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对 Ⅲ级和部分特殊的 Ⅱ
级暴露伤口,应告知需同时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同时注射被动免疫制剂无论暴露者是否接受注射疫苗和
/或被动免疫制剂,暴露者本人或其家属 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样版见附录 A。
疫苗与被动免疫制剂管理
5.4.1 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 及供应记录。
5.4.2 狂犬病疫苗 、 破伤风疫苗 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存放在 2℃~8℃的冷藏室内, 并按照不同的厂家、
批号、效期分别放置,标志醒目。每天 上、下午各 记录 1 次冰箱冷藏室温 度(间隔不少于 6 小时)。
处置技术要求
5.5.1 按照狂犬病暴露的定义、分级及处 理原则, 规范开展 (再次)暴露后的伤口处理、疫苗接种和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
5.5.2 针对Ⅱ级和Ⅲ级的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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