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7.060
CCSA45DB3710
威海市地方标准
DB3710/T189—2023
警戒潮位标志物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sforwarningwaterlevelmarkerssetting
2023-04-06发布 2023-05-06实施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10/T189—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和评估。
本文件起草单位:威海市海洋发展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缵延、蔡德泉、邵化斌、邹添、王吉明、牛余泽、唐敏、石明、姜屹倩、赵
祖龙、徐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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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戒潮位标志物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警戒潮位标志物的分类、设置原则、设置要求与维护保养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内陆地和岛屿的海岸、河口海域岸段及感潮河段警戒潮位标志物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GB/T16900图形符号表示规则总则
GB/T17839警戒潮位核定规范
GB/T20501.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3术语和定义
GB/T178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警戒潮位warningwaterlevel
防护区沿岸可能出现险情或潮灾,需进入戒备或救灾状态的潮位既定值。
[来源:GB/T17839-2011,3.2]
3.2
警戒潮位标志物warningwaterlevelmarkers
标志警示潮位的物体,一般包括主体标志物和附属标识牌,其上涂有不同颜色的警戒潮位等级和数
值。
3.3
警戒潮位附属标识牌warningwaterauxiliarysign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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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戒潮位附属标识牌,包括标识牌名称、四色警戒潮位值、参考基面和落款单位名称等信息,可根
据需要标注应急联系方式。
注:参考基面应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4总则
4.1警戒潮位标志物及附属标识牌的设计方案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4.2警戒潮位标志物的设计应兼具海洋灾害警示教育和景观美学功能。
4.3警戒潮位标志物设置选址和外观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风暴潮灾害发生情况和当地海洋文化特色,
应根据项目现场条件进行设计。
4.4警戒潮位标志物的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考虑增加视频监控系统等功能。
4.5警戒潮位标志物不应对航标灯桩等船舶导助航设施、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等的正常效能产生影响。
5分级分类
警戒潮位等级分为蓝色警戒潮位、黄色警戒潮位、橙色警戒潮位、红色警戒潮位4个等级。警戒潮
位标志物一般分为直涂式、直观式、亮化式警示牌/柱3种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a)直涂式警示柱/牌:针对安装条件较好、表面平整的点位,如码头、垂直防波堤等处;
b)直观式警示柱:实心圆柱体,针对岸上地质基础较好的点位,如海水浴场等自然岸线的海滩;
c)亮化式警示柱:空心圆柱体,内部安装浮力开关,顶部安装太阳能发电设施,可根据水位变化
而变换颜色。
注:亮化式警示柱发光性质应与航标灯桩等船舶导助航设施的发光性质有明显区别,可在夜间发挥警示作用,针
对沿海大型工程目标、人口密集区。
6设置要求
6.1勘探选址
6.1.1警戒潮位标志物布设前应收集工作范围内岸段的警戒潮位值和核定材料,及高程资料、附近水
准点信息、地理环境、地质条件、气候条件、交通状况、社会经济现状、防潮能力、历史潮灾等数据资
料。
6.1.2警戒潮位标志物布设前应开展实地勘探调查,筛选出适合布设区域。选址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等。
6.1.3警戒潮位标志物布设选址应从核定岸段重要性等级出发,以重要岸段为主,兼顾一般岸段,具
有一定的前瞻性。
6.1.4警戒潮位标志物应布设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沿海醒目的位置,适当时可与沿海已建成的海
洋观测设施相结合,但不得布设在船舶航标灯导助航设施分布密集的水域。
6.1.5每个警戒潮位核定岸段应至少设置一处警戒潮位标志物。
6.2警戒潮位标志物位置及高程测量
应采用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警戒潮位标志物布设点的平面位置坐标和
各级警戒潮位值对应的高程信息,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GB/T12898中规定的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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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警戒潮位标志物设计
6.3.1通用要求
应根据选址点附近地理环境和已有建筑物情况,选择合适的警戒潮位现场标志物类型和警戒潮位警
示标识字样格式进行设计。
6.3.2标志物构成
警戒潮位标志物由主体标志物和附属标识牌构成。根据现场条件,可在标志物周边合适位置选装视
频监控系统,安装说明参见附录A。
6.3.3设计要求
6.3.3.1材料
警戒潮位标志物应选用坚固、耐用材料制作,应采用柱状设计,或利用现有设施直接进行标识安装。
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志物应使用绝缘材料,并符合GB/T23827的相关规定。
6.3.3.2图形符号
警戒潮位标志物上图形、符号、文字、线条等应颜色清晰,不易脱落,并符合GB/T20501.1、GB/T
15566.1、GB/T16900、GB/T10001.1的关于公共信息导向要素、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等相关规定。
6.3.3.3主体标志物
警示柱地上部分规格要求:高≥200cm、直径≥30cm。
6.3.3.4附属标识牌
6.3.3.4.1附属标识牌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或玻璃钢复合材料制作,制作规格根据布设地理位置周
边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3.3.4.2标识牌面板应无毛刺、孔洞和影响美观的瑕疵,颜色和逆反射性能均匀。标识牌及其支撑
件颜色应均匀,色度性能符合GB/T2893.1的相关规定。
6.4设备布设
6.4.1标志物的布设应安全、醒目、无阻挡,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过直涂、附着或埋设等方式进行
布设。
6.4.2对埋设式设置,埋设主体标志物时应采取相关防沉降措施,遵循先勘察后施工的原则,详细勘
察埋设地附近土质情况、分布范围、承载力大小、地下水位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做好主体标志物垫层
设计。
6.4.3警戒潮位标志物的主体标志物设置高度应与警戒潮位值的水准高程保持一致。
7维护保养
7.1应建立警戒潮位标志物档案,内容包括设置单位、时间、位置、高度、变更、复测、维护等信息。
7.2警戒潮位标志物及附属设施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7.3维护内容包括查看周边区域地面沉降情况,复核标志物高程信息,检查标志物外观,检查视频监
控系统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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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必要时应对警戒潮位标志物的主体标志物进行沉降监测,在标志物埋设地附近设置不受其影响的
观测点,定期测量观测点标高,并根据沉降监测数值及时调整四色警戒潮位标志带的高度位置。
7.5应制定警戒潮位标志物及附属设施的应急预案,并经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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