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60
CCSA9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207—2023
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协议准则
StandardsfortheagreementofexternallegalcounselforPartyandgovernment
offices
2023-04-07发布 2023-07-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1207—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律师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才华、毛博文、窦立君、王华峰、周芸、陈德渊、刘彦飞、田强、许鲲、陈松、
潘卉杰、王志峰。
DB12/T1207—2023
1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协议准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主要术语、基本要求及构成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活动的协议文件的编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employmentagreementofgovernmentlegaladviser
党政机关与本市依法核准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之间,针对约定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行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标的subjectmatterofemploymentagreementofgovernmentlegal
adviser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各签订方基于聘用协议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注:本标准所称标的是指聘用协议指向的服务提供方向服务需求方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事务。
4基本要求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书面形式包括合同
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
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各签订方应树立依法委托、风险控制等法律意识,宜建立聘用协议风
险评估、聘用协议和单证保管、聘用协议履行过程监控等聘用协议管理制度。
5聘用协议的构成
基本构成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包括约首部分、主文部分、约尾部分。
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应明确完整地列出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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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协议名称及委托协议编号;
——聘用协议所有签订方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信息;
——需要时,注明统一和明确的关键术语的定义、中文或外文缩写的指称等;
——需要时,增加序言,说明聘用协议的缔约依据、原则、过程以及批准机关和程序等内容。
主文部分
5.3.1基本内容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主文部分应体现聘用协议订立的目的和内容,并涵盖聘用协议从订立
到终止全过程中聘用协议所有签订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协议主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聘用协议标的及权利义务;
——聘用协议各签订方应为本聘用协议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服务期限;
——服务履行方式;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不可抗力的处理约定;
——保密责任;
——违约责任;
——变更与转让;
——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其他费用的担负及结算;
——争议解决。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主文还可根据需要增加例外条款、补充条款、聘用协议附件等内容,党
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要素可参见附录A。
5.3.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聘用协议签订方应根据聘用协议所包括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环节,设置职责范围和服务内容条
款,并致力于保证条款内容明确无歧义:
——约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和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等;
——约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提供过程中各签订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
——约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受指派律师,如受指派为律师团队的,还应当标注团队全
部律师;
——当聘用协议包括两个以上签订方时,应对每一签订方应承担的义务和对应的权利进行明确约
定;
——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涉密等特殊案件的委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明确相关受聘方的资质、能力、管理和过程控制要求等;
——约定各签订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5.3.3服务考核
服务期限结束时应进行考核。对法律服务的考核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则,检验规则应由聘用协
议各签订方共同确定,宜明确考核内容、考验方法等。
5.3.4费用与结算
DB12/T1207—2023
3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中应明确给出计价方式、结算方式和费用变更约定,应包括各签订方在
聘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所有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和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宜详细、明确,如需变更应由聘用
协议各签订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以书面等证据形式予以确定。
5.3.5不可抗力的处理
5.3.5.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签订方宜对不可抗力发生时责任的免除条件及处理措施进行约定,
并纳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条款。
5.3.5.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中不可抗力条款宜明示以下内容:
——不可抗力发生时,责任的免除约定及条件;
——不可抗力发生时,委托协议签订方应履行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协议继续履行或终止的约定及条件。
5.3.6保密条款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应设置保密条款,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审理的案
件,应明确保密期限、保密义务人范围等。
5.3.7违约条款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应设置违约条款,列示对聘用协议各签订方违约的认定、索赔及补救措
施等内容:
——违约认定可包括:违约行为定义、违约认定方法、责任划分原则,赔偿及支付约定等;
——索赔可包括:索赔程序、索赔费用划分等;
——补救措施可约定:委托协议各签订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解决办法。
5.3.8变更与转让
5.3.8.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宜设置交更与转让条款,列示聘用协议可变更或转让的条件、形式
和内容等。
5.3.8.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变更与转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5.3.9特殊条款
5.3.9.1约定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标的服务与预期发生变化时,聘用协议各签订方的权利、义
务、责任的重新确定。
5.3.9.2约定其他需要的、委托协议各签订方之间的特殊约定。
约尾部分
聘用协议约尾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约定聘用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条件;
——约定聘用协议附件的效力;
——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约定聘用协议不可转让或转让的条件;
——聘用协议各签订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公章;
——聘用协议份数、签订日期和地点。
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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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可根据需要设置补充部分,补充部分可约定聘用协议附件的序号、名称
及内容,也包括主聘用协议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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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A
附录A
(资料性)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要素
本附录给出了通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要素,供各方编制聘用协议时参考,实际聘用协议
签订中的具体结构和内容仍应以聘用协议各签订方协商约定为准。
示例:
A.1聘用协议签订各方名称及基本信息
A.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A.2.1服务指向说明
A.2.2服务所涉环节要求
A.2.3服务履行方式要求
A.2.4服务交接及考核要求
A.2.5其他特殊说明
A.3服务期限
A.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方权利
A.5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方义务
A.6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受托方权利
A.7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受托方义务
A.8费用和结算
A.8.1法律服务费用标准
A.8.2支付方式
A.8.3其他有关说明
A.8.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其他费用的担负及结算
A.9不可抗力的处理
A.9.1不可抗力情形
A.9.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
A.10保密
A.10.1保密内容约定
A.10.2保密期限约定
A.10.3特殊情况处理
DB12-T 1207-2023 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协议准则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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