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120
CCS A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2987—2023
护边员选任 及退出规范
Border patrol agents selectiont and withdrawal standardization
2023-05-11发布 2023-06-1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987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选拔任用 ................................ ................................ ........... 1
规模和布局 ................................ ................................ ..... 1
任用条件 ................................ ................................ ....... 1
任用步骤 ................................ ................................ ....... 2
5 退出 ................................ ................................ ............... 2
附录A(规范性) 护边员选用(退出)审批表 ................................ ............. 4
DB15/T 2987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军民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57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国、韩继昌、闫国栋、马尧、高斌、王子轩、王晓东、王迪、霍宇桐、郭靖、
李谭芳、丁子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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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边员选任及退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护边员选任及退出规范的选拔任用及退出的条件和步骤。
本文件适用于由各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正式任用的护边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选拔任用
规模和布局
各地护边员的规模和布局由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边境管理部门工作
需求、边境管控形势和群众分布情况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边防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家边海防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任用条件
4.2.1 护边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国家,思想品德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边防政策;
c)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 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观察分析, 灵活应变能力;
d) 居住在边境辖区的常住人口,且每年在边境地区连续居住 6个月以上,年龄在 18~60周岁之
间,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e) 熟悉边境一线自然环境、社会动态、民风民俗,能够使用汉语进行简单沟通交流;
f) 具有承担熟悉边境情况, 参与了解掌握边境动态、 社会治安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的身体、
文化素质条件;
g) 有较强的国家意识、国防意识和安全意识,自愿从事护边员工作;
h) 没有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辅(协)警等岗位,中共党员、退伍军人、有民兵组
织经历的优先录用。
4.2.2 存在下列条件的不应录用为护边员:
a) 制作、传播有损党和国家、政府形象的言行的;
b) 本人、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c) 个人诚信记录中存在故意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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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 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有吸毒史的;
e)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护边员工作的。
任用步骤
4.3.1 选拔
4.3.1.1 县(旗)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护边员整体布局,组织护边员管理单位开展护边员
选拔工作。
4.3.1.2 县级以下护边员管理单位根据自治区边防委员会下达的数量和条件,选取满足本单位本系统
边境管控工作需求的、自愿担任护边员的群众作为考察对象,对其政治面貌、社会关系、身体条件、工
作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所在行政村、社区意 见。
4.3.1.3 考察结束后,各护边员管理单位应组织考察合格对象进行体检,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传
染病的视为合格。体检合格对象报县级边防委员会进行条件审核。
4.3.2 试用
审核合格的对象应由各护边员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考察试用,试用期不少于 3个月。试用不符合条件
的应予以退回。
4.3.3 审查
试用合格的对象,由各县级以下护边员管理单位填写《护边员选用(退出)审批表》 (见附录A),
连同考察结果、 体检报告等形成审查材料, 由县 (旗) 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地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地级边防委员会会同同级护边员管理单位进行审查。
4.3.4 任用
4.3.4.1 各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和护边员管理单位应在任用前在单位范围内对拟任用对象进行公示,
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4.3.4.2 审查合格的对象,由地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人社部门
履行任用手续, 并报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地级边防委员会为任用的护边员颁发 《护边员证》 。
4.3.4.3 护边员首次任期为 1年,任用期满后可继续任用,续用护边员期限通常为 3~5年。
4.3.5 建档
4.3.5.1 地、县(旗)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应为护边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主
要社会关系、任任材料、任用后工作表现、考核奖惩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使用护边员管理信息系统
的单位还应建立电子档案。
4.3.5.2 各单位应严格保守护边员的相关信息,不应向社会和无关人员公开。
5 退出
护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任或退出:
a) 不符合护边员基本条件的;
b) 在任用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c) 散布政治性错误性言论的;
d) 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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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 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f)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警务、工作秘密的;
g) 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h)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i) 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j) 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护边员工作的。
护边员解任或退出应由县级以下护边员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并填写《护边员选用(退出)审批表》
见附录A,由县(旗)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地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护边员管理单位复核确
定,报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解任或退出的护边员应由护边员管理单位收回《护边员证》和配发装备,补助和相关待遇于 次月
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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