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01 CCSA12DB3704 枣庄市地方标准 DB3704/T0017—2023 食品生产许可服务规范 2023-04-17发布 2023-05-17实施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04/T0017—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红梅、任强、李刚、路宁、李朋、张波。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3704/T0017—2023 1食品生产许可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提交、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 时限及办理进度查询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本市各级许可机关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而进行的服务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 疗为目的的物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 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3.2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 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3.3 食品生产许可服务 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作出许可决定、证照获取等环节,依托政务服务网及业务办 理系统,实施全程网办审批服务。 DB3704/T0017—2023 24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 体。 5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 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 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 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材料提交 6.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注: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 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6.2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3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DB3704/T0017—2023 3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6.4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提交的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办理流程 7.1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123.232.28.52:8899/SYNET/ssologin.jsp), 选择法人注册并登录,在线申报。 7.2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机关 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2)决定不予受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3现场核查的组织与实施 7.3.1现场核查 (1)食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审批部门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项目,编制现场核查计划,组建核查组。现场核查计划应 提前通知申请人; (2)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 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情况。 7.3.2核查时限 (1)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2)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 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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