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80.20
CCSX26
团体标准
T/THSX004-2023
速冻蔬菜
Quick-frozenvegetables
2023-05-06发布 2023-06-01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食品行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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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HSX004-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通市海门区食品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通謇翁农业有限公司、江苏公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志堂农副产品有限
公司、南通全禾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岑洪斌、耿迪、陆炜华、郁健。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经南通市海门区食品行业协会授权,其他组织可采用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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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蔬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蔬菜的分类与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预处理、漂烫、速冻、包装而成的非即食生制速冻蔬菜(以下
简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31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分类与命名
3.1产品根据原料不同分为:
3.1.1速冻蔬菜:速冻芸薹类蔬菜、速冻叶菜蔬菜(包括芸薹类叶菜)、速冻豆类蔬菜、速冻块根和块
茎蔬菜、速冻茎类蔬菜、其他速冻蔬菜(包括瓜果类、鳞茎类和水生类、芽菜类;竹笋、黄花菜等多年
生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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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速冻杂菜:有二种或以上速冻蔬菜按比例混合而成。
3.2产品命名规则:速冻蔬菜以“速冻”+“原料名称”进行命名,例如:若原料为“蚕豆”,则产
品命名为“速冻蚕豆”;速冻杂菜直接以“速冻杂菜”进行命名。
4.1原辅料
4.1.1新鲜蔬菜应成熟适度、新鲜清洁、无霉烂、无虫害、无挤压伤,并符合GB2761、GB2762、
GB2763的规定。
4.1.2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目视
鼻嗅状态 冻结状态下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明显脱水现象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物杂质
4.3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a试验方法
铅(以Pb计)
/(mg/kg)速冻蔬菜(速冻芸薹类蔬菜、速冻叶菜蔬菜、速冻豆
类蔬菜、速冻生姜、速冻薯类除外) ≤0.1
GB5009.12 速冻叶菜蔬菜 ≤ 0.3
速冻芸薹类蔬菜、速冻豆类蔬菜、速冻生姜、速冻薯
类 ≤0.2
镉(以Cd计)
/(mg/kg)速冻蔬菜(速冻叶菜蔬菜、速冻豆类蔬菜、速冻块根
和块茎蔬菜、速冻茎类蔬菜、速冻黄花菜除外)≤0.05
GB5009.15 速冻叶菜蔬菜、速冻芹菜、速冻黄花菜 ≤ 0.2
速冻豆类蔬菜、速冻块根和块茎蔬菜、速冻茎类蔬菜
(芹菜除外) ≤0.1
总汞(以Hg计)/(mg/kg) ≤ 0.01 GB5009.17
总砷(以As计)/(mg/kg) ≤ 0.4 GB5009.11
铬(以Cr计)/(mg/kg) ≤ 0.5 GB5009.12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a速冻杂菜指标限值按原料配比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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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4.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31646和GB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出厂检验
5.2.1产品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
5.3型式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每年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与前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
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中4.2~4.4的项目。
5.4组批与抽样
5.4.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种生产方式、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4.2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1kg,净含量检验样
本除外)。
5.4.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2kg,净
含量检验样本除外)。
5.5判定规则
5.5.1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
5.5.2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
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
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明“速冻、生制、非即食”字
样及食用方法等。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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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产品应封装严密、无漏。
6.2.2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或编织袋,应封装、捆绑牢固。
6.3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厢内温度不得高于-12℃。不得与有害、有毒、
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温度低于-18℃的冷库中,温度波动范围应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7保质期
应根据产品工艺特性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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