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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10 CCSZ04 备案号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436—2023 大中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技术规范 2023-05-29发布 2023-06-28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3 DB23/T3436—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哈尔滨悦维科技有限公司、东北林业大学、 黑河市爱辉区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伊春分院、林口县楚山林场、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 研究院、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院牡丹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国春、王维芳、张冬云、李占君、李建伟、王妍、关国锋、刘国权、马强、 梁英桥、邢凯鑫、陈宝贵、房芳、胡媛秋、刘倩楠、丁桂花、杨帆、孙雪玲、于桂滨、王刚、邰忠文、 梁志强、李玉江、王冰、邵保华。 DB23/T3436—2023 1大中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中型活动碳中和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程序、自我评价、碳中和声明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大中型活动组织者实施碳中和所采用的技术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167—201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31598—2015/ISO20121:2012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大中型活动 经过策划的,在一定时间和场所(地)创造某种体验和(或)传递某种讯息的大型、中型聚集行动, 如大中型演出、会议、会展、展览、研讨或赛事等各类大中型活动;大型活动人数在1000至10000人之 间,中型活动出席人数在100至1000人之间。 [来源:GB/T31598—2015/ISO20121:2012,3.8,有修改] 3.2碳中和 大中型活动在筹备阶段或(和)举行阶段或(和)收尾阶段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二氧化 碳当量),通过获取相应数量的碳信用或(和)新建碳汇林或(和)碳汇项目来抵消,最终达到抵消大 中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3.3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 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主要指二氧化碳(CO2)和 甲烷(CH4)两种温室气体。 [来源:GB/T32150—2015,3.6,有修改] 3.4温室气体排放 指大中型活动筹备或(和)举行或(和)收尾阶段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DB23/T3436—2023 2[来源:GB/T32150—2015,3.6,有修改] 3.5二氧化碳当量 为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用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表示不 同温室气体排放的度量单位。 [来源:GB/T32150—2015,3.6] 3.6直接排放 大中型活动自身拥有、控制或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7间接排放 大中型活动所消耗的外部电力、热力或蒸汽的生产而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大中型活动引起 的,而被其他组织拥有、控制或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8大中型活动业主 委托大中型活动的主体。 [来源:GB/T31598—2015/ISO20121:2012,3.11,有修改] 3.9大中型活动实施者 发起和(或)管理整个大中型活动或大中型活动某方面的主体。 [来源:GB/T31598—2015/ISO20121:2012,3.11,有修改] 3.10碳信用 经过特定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条件下,主体通过采取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获 得的可以进入碳市场交易的碳排放计量单位。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一个碳信用额相当于一吨 二氧化碳当量。 3.11碳汇项目 在一定区域和特定时间内,根据相关规则和特定方法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实现的 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的项目。 4基本要求 大中型活动中,应坚持完整、规范、准确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施者应做出碳 中和承诺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降低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DB23/T3436—2023 35碳中和实施程序 5.1碳中和实施计划制定 大中型活动业主或实施者应在大中型活动筹备阶段制定大中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并形成文件,文 件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大中型活动碳中和承诺。包括碳中和承诺陈述、大中型活动的举办时间、碳中和类型(部分碳 中和、全部碳中和)、降碳行动承诺; b)大中型活动实现碳中和时间表。如采用获取碳信用抵消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 中型活动结束后一年,如采用新建碳汇林抵消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中型活动结束后十 年; c)大中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大中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预估温 室气体排放量; d)所采用的抵消策略。包括预估的被抵消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核算边界、抵消方式、用以抵消的 碳信用或(和)碳汇的数量及其他情况(如碳信用类型、碳汇产生时间等)、抵消步骤和实施流程; e)碳中和的对外宣传方案。对使用的碳信用或(和)碳汇可靠度的对外评价和声明形式(独立第 三方评价、其他方评价和自我评价)。 5.2减排行动的实施 大中型活动业主或大中型活动实施者在大中型活动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应当实施一切有可能降低 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同时确立这些行动的有效性。减排行动的实施要求如下: a)大中型活动业主或大中型活动实施者应在大中型活动筹备阶段制定大中型活动降碳管理计划, 规定本次活动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实现大中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对量减排; b)大中型活动业主或大中型活动实施者应制定具体的大中型活动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最大程度使 温室气体减排量满足降碳管理计划中的预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c)大中型活动业主或大中型活动实施者应建立适当的流程,对大中型活动温室气体减排措施进行 定期绩效评定,并实施纠正措施,以确保预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实现; d)大中型活动业主或大中型活动实施者应在大中型活动结束后评审其降碳行动的实施是否达到降 碳管理计划中的预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5.3温室气体排放量化 5.3.1核算边界、排放类型及排放源 大中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按GB/T17167-2016和GB/T32150-2015执行。大中型活动温室气 体排放类型划分及排放源识别如表1所示。 表1大中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类型划分及排放源 排放类型 排放源 时间阶段 直接 排放固定燃烧源大中型活动所辖场馆及服务于大中型活动的工作人员办公 场所内燃烧化石燃料的锅炉、直燃机、燃气灶具等。筹备阶段、举行阶段、收尾阶段 移动源 服务于大中型活动的燃烧化石燃料的公务车、工作人员及筹备阶段、举行阶段、收尾阶段 DB23/T3436—2023 4参加人员的通勤车等。 间接排放大中型活动所辖场馆及服务于大中型活动的工作人员办公 场所内消耗外购电力、外购热力的新风系统、空调、灯光、 打印机等。服务于大中型活动的新能源公务车、工作人员 及参加人员的电动通勤车等。筹备阶段、举行阶段、收尾阶段 其他间接排放参加人员住宿所导致宾馆能源消耗所产生的排放。工作人 员及参加人员所乘坐的飞机、高铁等。场馆及基础设施建 设中原材料运输产生的排放。筹备阶段、举行阶段、收尾阶段 5.3.2核算方法 5.3.2.1温室气体排放量 应当包括大中型活动在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直接产生和间接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 5.3.2.2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照GB/T17167—2016和GB/T32150—2015执行。 5.4碳中和实现 5.4.1碳中和实现基本要求 当大中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中所覆盖的活动阶段的最终温室气体排放量小于等于取得的碳信用 额或(和)碳汇量时,即可判定为碳中和;反之,则不能判定为碳中和。 5.4.2大中型活动碳中和类型 大中型活动碳中和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a)将大中型活动的三个阶段(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中部分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施碳中和, 即部分碳中和。但如申请部分碳中和,应至少包含大中型活动举行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b)将大中型活动的三个阶段(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施碳中和,即全 部碳中和。 5.4.3大中型活动碳中和抵消方式 5.4.3.1通过获取碳信用抵消 大中型活动业主或大中型活动实施者应采用获取碳信用的抵消方式部分中和或全部中和大中型活 动中筹备、举行及收尾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优先选取黑龙江省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 减排量。同时,一旦上述项目减排量被用于大中型活动碳中和,需向项目注册或者备案机构提交项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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