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60.30
CCS Z 77
DB51
四川省 地方 标准
DB51/ 3061—2023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quaculture tailwater in sichuan province
2023 - 06 - 28发布 2023 - 10 - 01实施
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 3061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水污染物排放分级及限值 ................................ ............................. 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2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 ... 3
7 实施与监督 ................................ ................................ ......... 4
附录A(资料性) 重点保护水域部分区域范围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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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
研究所、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金星、高悠娴、史鸿乐、陈强、田庆华、肖杰、杨长军、罗怡文、宋明江、
唐兆军、张爱民、赖见生、许瑶、高东东、陈雨艳。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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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
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1147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划( 2011-2030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产养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water
由水产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3.2
封闭式水产养殖 closed aquaculture
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开展的池塘水产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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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
底沉积物 bottom sediment
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悬浮物沉积到动态和静态水体底部的固体物质。
3.4
公共水域 public water
不属于个人或集体的湖泊、河流干、支流及其他溪流的水域。
3.5
水产养殖单位 aquaculture unit
进行水产养殖的各规模及类型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养殖场及个体户等。
3.6
受纳水体 receiving water
水产养殖尾水排入的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水体。
4 水污染物排放分级及限值
排放分级 4.1
根据接纳养殖尾水外界公共水域的环境功能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将法律允许的水产养殖尾水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排放限值 4.2
表1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5 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
按四川省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去向及分类管理的水域划分为三种: 5.1
a) 重点保护水域,包括 GB 3838-2002中地表水Ⅲ 类功能水域 (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除外),以及 重点控制区域 水域(见表A.1)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2011-2030
年)》中甘孜州、阿坝州的一级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水域(见表 A.2)。
排入该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表 1中的一级标准 ;
b) 一般水域,包括 GB 3838-2002中地表水 Ⅳ、Ⅴ类功能水域和 其他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 。排
入该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表 1中的二级标准 ; 序号 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值 6~9
2 悬浮物( SS) 45 90
3 高锰酸盐指数( IMn) 15 25
4 总磷(TP, 以P计) 0.4 0.8
5 总氮(TN, 以N计)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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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特殊保护 水域,指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 。该水域范围内已有的水产养殖活动按照
国家、地方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执行。
重点控制区域(见表 A.1)内确有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地表水区域,根据实 5.2
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后,可按 表1中的二级标准执行。
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 ,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 执行表 1中的一级标准。 5.3
位于园区的水产养殖单位按园区的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执行。 5.4
不应将底沉积物直接或间接排放至外界公共水域中。底沉积物 应遵循资源化优先的原则进行合理 5.5
利用,其施用条件须符合 GB 4284的有关规定。未达 到资源化利用要求 的底沉积物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
无害化处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封闭式水产养殖宜加强养殖过程管理,建议通过提高饵料质量、降低饵料系数等清洁生产技术减5.6
少养殖过程中底沉积物的产生量, 降低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含量。
水产养殖单位宜根据养殖情况采取措施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并 循环利用。养殖尾水用于农田 5.7
灌溉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的规定;用于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
宜开展水产养殖新污染物调查与评估,根据环境水体环境质量特征及变化趋势,确定优先控制水5.8
污染物。
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文件表 1中的相应限值。 5.9
现有的水产养殖单位尾水排放指标宽于本文件要求的, 按照表 1中二级排放限值执行; 自 2025 年 1 月
1日起,现有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按照表 1中的相应排放限值执行。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水产养殖尾水水质取样监测点应设置在养殖体系 ( 含污染防治系统) 排放到受纳水体 的排放口处, 6.1
水质监测布点、水样采集、贮存、运输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产养殖单位应 在养殖尾水排放口设置 明显标识 ;按照相关 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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