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99
CCSA16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420—2023
养老机构临终关怀服务规范
2023-06-10发布 2023-09-10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50
DB50/T1420—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重庆市一福养老发展中心、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方利、刘利、钟新东、蒋冀、谭皖、黄顺才、赵培庄、范丽华、杨涛、何春
霞、陈十、钟雪、唐晓莉、张昭雪、周灿、田清红、曾静、时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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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引言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观念意识转变,人们对临终关怀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我国的临终
关怀服务也在逐步发展。但现阶段各个地区发展不一致,对安宁疗护、安宁服务、临终关怀等专业名词
也存在混淆。根据《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GB/T35796《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可知,安宁疗护更侧
重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特定的有针对性的姑息治疗缓解临终关怀服务对象的痛苦,而安宁服务则分为
临终关怀服务、哀伤辅导、后事指导等,本文件主要侧重于对安宁服务中临终关怀服务相关流程和内容
进行规范,经过多方深入研究和探讨,形成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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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临终关怀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服务实施、服务管理、评价改进
等。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临终关怀服务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临终关怀室(区域)
4.1.1临终关怀室(区域)用于开展服务,以及服务对象病危、濒死状况时相关第三方照护和陪护。
4.1.2临终关怀室(区域)的设置方式可分为固定和临时性两种,固定临终关怀室(区域)是划定固
定区域,临时性临终关怀室(区域)是依托老年人现居住房间。
4.1.3固定临终关怀室(区域)所处位置应充分考虑人流和物流通道,合理设计入口和出口路线,居
室、卫生间、沐浴室等应符合JGJ450的要求。
4.1.4临终关怀室(区域)的设置应注重服务对象的私密性,床位间应有遮挡或分隔。
4.1.5临终关怀室(区域)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温湿度适中,通风良好,无异味。
4.1.6宜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习俗、文化背景及对环境的需求进行布置。
服务人员
4.2.1组建临终关怀服务团队,由社会工作人员、护理员、医护人员等组成,本机构无专业人员的可
链接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资源,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还宜配备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技师、志愿者等
人员。
4.2.2临终关怀服务人员应接受临终关怀相关知识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
5服务流程及服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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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5.1.1应为服务对象提供舒缓疗护,使其得到心理慰藉、病痛缓解。
5.1.2应随时关注服务对象心理状况、身体情况变化。
5.1.3应把握好每次服务时长,根据服务对象情况适时调整服务周期。
5.1.4应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尊严,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减少对其他老年人的影响。
服务流程
临终关怀服务流程见图1。
图1临终关怀服务流程图
服务对象的发现及确定
5.3.1潜在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发现潜在服务对象
是否接受临
终关怀服务否 服务终止
是
评估
服务计划的制定
服务实施
膳食服务社工服务
照护服务
医疗康复服务
其他服务
好转离世转介
一般休养服务 善后处理 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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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医疗机构开具诊断书确定为癌症晚期/终末期,其他疾病终末期或器官衰竭治疗无望,预计
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可作为临终关怀服务对象;
——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主动提出服务需求。
5.3.2与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确定是否接受临终关怀服务,达成服务开展共识后,告知服务对象服务
内容、服务目的及预期达到效果、服务过程中的权责等。
评估
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诊断结果、意识状态、能力等级等。
服务计划的制定
5.5.1应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服务计划,服务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服务
目标、服务人员、服务实施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实施阶段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服务机制等。
5.5.2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持续优化服务计划。
服务实施
5.6.1社工服务
5.6.1.1为服务对象提供的社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支持,多陪伴交流,帮助服务对象减少负面的心理、情绪和行为反应;
——开展生命教育,帮助其树立理性的生死观;
——社工应及时将护理和医疗需求反馈相关工作人员,并予以协助;
——协助服务对象完成未了心愿,完成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需求,如联系服务对象想见的人、联
系器官捐献、订立遗嘱等;
——联系相关第三方调整探视和陪伴的次数及时间。
5.6.1.2为服务对象亲属提供的社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引导亲属与服务对象沟通交流,为其探视陪伴创造便利条件;
——为亲属提供精神支持,主动关怀亲属,协助亲属减缓所承受的心理压力;
——为亲属进行心理抚慰,开展心理咨询、丧亲抚慰等心理救助服务;
——进行资源链接,帮助亲属获得社会支援,如法律咨询、殡葬服务等。
5.6.2照护服务
5.6.2.1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及需求提供持续的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清洁、口腔
清洁、压疮预防、服药/协助服药、心理/精神支持、膳食等服务,并关注服务对象的身心状况、服药、
饮食等变化情况。
5.6.2.2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为服务对象实施疼痛控制、舒缓不适症状,包括用药、各种专业护理措
施以及陪伴交流。对功能障碍如排泄困难、呼吸困难、吞咽困难、活动困难等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最
大限度缓解服务对象病痛及不适。
5.6.3医疗康复服务
5.6.3.1诊断评估服务对象病情,开具适宜医嘱,对服务对象进行症状控制,缓解痛苦。
5.6.3.2可通过康复服务延缓功能衰竭、缓解疼痛及肢体僵化等,通过按摩、适量的局部运动等方式,
促进机体放松,调节心理不适,提高舒适度。
5.6.3.3与相关第三方保持沟通,及时告知病情及诊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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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膳食服务
应根据服务对象营养状况、饮食喜好和所患疾病,制定适宜的饮食计划;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宜由营
养师开展营养评估并制定饮食方案。
5.6.5其他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合理需求提供与临终关怀相关的服务。
善后处理
5.7.1服务对象离世后,应保持其身体清洁、体位自然,维持良好的外观状态。
5.7.2协助相关第三方完成殡葬事宜,宜为亲属提供哀伤心理辅导。
5.7.3及时关注离世服务对象交好老年人和同住老年人的心理状况,适时提供心理辅导。
5.7.4服务对象离世后,应对服务对象生前居住的临终关怀室(区域)及使用过的相关物品进行终末
消毒。
6服务管理
安全管理
6.1.1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的评估和观察,防范发生意外情况。
6.1.2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应符合GB38600的规定,制定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坠床、跌倒等风
险的应急预案。
6.1.3对有自残、自杀倾向的服务对象应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
6.1.4建立亲属沟通机制,及时与亲属沟通服务对象的状态及病情。
记录管理
6.2.1服务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各项服务应做好相关记录。
6.2.2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服务计划、服务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保存。
7评价改进
养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收集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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