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CCS B 41 4107
新乡市 地方标准
DB4107/T 511—2023
口蹄疫防控技术规范
2023 - 06 - 27发布 2023 - 07 - 27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7/T 511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科技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磊、胡建和、邢广旭、王方雨、孙雪峰、秦保亮、贾佳丽、王玉锋、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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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口蹄疫免疫、检疫、疫情监测、疫情处理、诊断、消毒、样品采集、保存、运送、
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新乡市偶蹄养殖场口蹄疫发生的风险评估及口蹄疫防控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935 -2018 口蹄疫诊断技术
GB/T 22330.2 -2008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2部分:无口蹄疫区
GB/T 22915 -2008 口蹄疫病毒荧光 RT-PCR检测方法
GB/T 27528 -2011 口蹄疫病毒实时荧光 RT-PCR检测方法
GB/T 36195 -201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41/T 708 -2023 规模牛场口蹄疫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20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2006年
3 术语和定义
口蹄疫
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 ,发生于牛、羊、猪等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
动物卫生组织将口蹄疫列为动物 A类烈性传染病 ,严重危害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相关产品的对外贸易 ,
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具有深远的影响。
动物疫病净化
指在特定场群或区域消灭动物疫病,实现动物疫病的源头控制,是推动无疫区建设的重要基础,也
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
4 环境控制
场区分设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废弃物处理区以及无害化处理区 ,完全分开且有物理隔离、
洗消设施及措施 ,各区应设有实体围墙或能够与外界进行有效喘离的其他物理屏障且有明显防疫标识。
办公区包括办公室、车库、浴室、食堂、宿舍和兽医室等。
生产区包括畜舍、草棚、青贮池和饲料加工储存间等生产区,并设置消毒池和消毒间。
废弃物处理区包括粪便堆积区、粪尿处理区、霉变饲料处理区和病死牲畜处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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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专用道路与外界相连通,道路的设计和建设要符合大型车辆进出的要求。道路宽度不小于 5
m,转弯半径不小于 8 m,道路上空净高 4 m内没有障碍物。
电力供应应有保障,应配备应急供电设施。
场区建筑应有防雷设施。
养殖场排水顺畅设明沟入公共排水系统。
5 管理措施
制定并严格执行人员管理、饲养管理、车辆管理、防疫管理、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对所有牲畜建立防疫档案等,包括生长记录、发病治疗淘汰记录、日饲料消耗记录和饲料添加剂
使用记录。
建立完整的投入品使用记录、免疫记录、疫病诊断和卫生消毒记录,并能整理归档。
场外人员及车辆不得随意进出生产区,车辆使用完毕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工作人员进入
生产区须严格消毒,更衣换鞋。
场区内不应饲养其他易感动物,不应开展对外诊疗和配种工作,不应带入可能染疫的其他牲畜产
品。
规模化牲畜养殖场应有专业兽医人员。
坚持自繁自养原则,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出栏后,畜舍要严格进行清扫、冲洗、消毒,并空圈 14
d后方可再用。
必须从外场引进种畜时,要确认产地为非疫区。引进后隔离饲养 14 d,进行观察、检疫、监测、
免疫,确认为健康后方可并群饲养。
对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项目包括个人健康状况及人兽共患病。
制定员工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所有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生物安全及口蹄疫净化、防控等相关知识
培训,培训、考核记录保存 3年以上。
饮水卫生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饮水池应定期清洗、换水。
应有动物发病记录、阶段性疫病流行记录或定期牛群健康状态分析总结。
应制定本场职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消毒及管理制度、出入登记制度、日常清洁、处理和消毒
工作制度和标准化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及记录。
6 免疫接种
免疫范围
全市范围内易感牲 畜(牛、猪、羊)制进行免疫。
疫苗
6.2.1 对牛、猪、羊口蹄疫进行强制免疫或紧急免疫。
6.2.2 灭活疫苗应在 2℃~8℃避光贮存。
6.2.3 活疫苗应 -15℃冷冻存储和运输。
接种要求
6.3.1 家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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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3.1.1 接种前的牲畜(牛、猪、羊)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保定)、舒适状态,并保持整体清
洁。
6.3.1.2 病畜、体质瘦弱的暂不接种,待患病牲畜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怀孕牲畜、仔畜的免疫应严
格按要求进行。
6.3.2 疫苗准备
6.3.2.1 灭活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详细记录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出现水乳分离的疫苗不
能使用。
6.3.2.2 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能使用。
6.3.2.3 色泽异常、瓶内有异物、发霉等质量异常的疫苗不得使用。
6.3.2.4 接种前应恢复至室温,并将疫苗充分混合均匀。
6.3.2.5 疫苗启封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每批次疫苗留样,至少保存半年。
6.3.3 器械准备
6.3.3.1 牛使用16号、20号针头,猪使用 7号、9号、12号、16号针头,具体根据牲畜年龄。
6.3.3.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 ( 120℃)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消毒法 ( 100℃)
消毒至少 15 min,不可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6.3.3.3 灭菌后的注射器与针头应置于无菌盒内。
6.3.3.4 灭菌后未开启的注射器、针头超过 1周,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
6.3.4 接种安全
6.3.4.1 必须使用国家规定许可使用的疫苗。
6.3.4.2 首次使用的疫苗,应选择一定数量牲畜(约 30头)进行小范围试用,仔细观察 7 d~10 d,无
异常反应后,方可扩大接种数量。
6.3.4.3 紧急接种时,接种顺序应从安全区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
6.3.5 接种操作
6.3.5.1 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
6.3.5.2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 针筒排气溢出的疫苗液应吸积于酒精棉球上, 用过的酒精棉球、
碘酊棉等应集中无害化处理。
6.3.5.3 注射部位须消毒。
6.3.5.4 疫苗要注入深层肌肉内,牛、羊和猪选择颈部注射。避免疫苗溢出。
6.3.5.5 注射剂量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剂量进行。
6.3.5.6 每瓶疫苗开启后,只能当天使用。
牲畜标识
6.4.1 牲畜实施强制免疫后,应佩带免疫耳标。
6.4.2 免疫接种后的牲畜应佩戴牲畜耳标并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畜种、日龄,
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来源、批号,免疫剂量、时间、耳标编号 、防疫员签名、畜主签名等内容。
免疫程序
6.5.1 预防性免疫,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6.5.2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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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效果监测
6.6.1 免疫接种后,应进行免疫抗体监测,间接血凝( IHA)抗体平均水平小于 5log2时,判定为免疫
效力低下,应当进行疫苗按种; IHA抗体水平大于或者等 于5log2时,判定为免疫效力良好。
6.6.2 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应对家畜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并指导开展免疫工作。免疫效果监测应建立记
录档案。
7 检疫
种畜调运
种畜调运 应按GB/T 22330.2 -2008的规定执行 。
检疫
应符合GB/T 18935 -2018、GB/T 27528 -2011、GB/T 22915 -200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8 疫情监测
监测对象
牛、猪、羊等家畜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进行监测。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
监测范围
8.3.1 养殖场户、散养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牲畜及产品。
8.3.2 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牲畜进行重点监测。监测
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监测方法
8.4.1 流行病学特点
污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
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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