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 CCS A 12 DB 62 甘肃省地 方标准 DB62/T4704—2023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Basic service standards for medical and nursing integrated institutions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06-28发布 2023-07-01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2/T4704—2023 目 次 前言 I 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机构设置要求 4.2人员资质要求 4.3设施设备要求 4.4环境要求, 5服务内容与要求 5. 1 基本服务 5.2 医疗服务 5.3 护理服务, 5. 4 中医药服务 5.5 康复服务 5.6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7安宁疗护服务 5.8其他服务要求 6 服务质量控制 6.1 风险防护要求 6.2医养服务衔接要求 6.3 机构内感染控制要求 7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7.1 评价总则 7. 2 评价方式 7. 3 评价内容 7.4 服务质量改进 附录A(规范性) 老年人能力评估 附录B(规范性) 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16 参考文献 I DB62/T470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本文件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三人民医 院(兰州市老年护理院)、兰州市城关区康乐医院、白银同馨医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天水市中 西医结合医院、酒泉市肃州区老年养护院心怡康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鲁丽萍、王倩、金耀华、袁宝红、臧胜虎、吴得安、郑捷、宋秀荣、夏晓黎、 魏花萍、徐坤、郑光敏、吴俊兰、霍小宁、赵彬、许银、焦彩虹、丽霞、彭德强。 文本件由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I DB62/T4704—2023 矢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控制及 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内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养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6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用保健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3727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A JGJ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 444.1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1部分:活动场所 WS444.2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2部分:坐卧设施 /服务平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医养结合机构 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 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可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 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4基本要求 1 DB62/T4704—2023 4.1机构设置要求 4.1.1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 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1.2如提供餐饮服务,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2人员资质要求 4.2.1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和行业对执业资质条件的要求。 4.2.2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取得当地官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资格证后上岗。 4.2.3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 证书。 4.2.4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4.3设施设备要求 4.3.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 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 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 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4.3.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GB/T29353、GB/T35796、JGJ450等 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4.3.3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 4.4环境要求 4.4.1建筑设计应当符合JGJ450的要求。 采光应符合GB50033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要求。 4.4.3公共标识设计应符合GB/T10001.1要求;医用保健标识应符合GB/T10001.6的要求;无障碍 设施标识应符合GB/T10001.9的要求。 4.4.4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房屋面积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各类医疗机构房屋面积 的要求;养老机构房屋面积应符合GB/T35796-2017中6.3.1的要求。 信息服务平 5服务内容与要求 5.1基本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按GB/T35796、GB/T37276 执行。 5.2医疗服务 5.2.1定期巡诊 5.2.1.1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 2 DB62/T4704—2023 5.2.1.2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 5.2.1.3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5.2.2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5.2.2.1诊疗时要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5.2.2.2应当评估老年人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 5.2.2.3给药前应当核对处方和药品,协助老年人规范用药,以免误服、漏服。 5.2.2.4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以辅助诊断与治疗。 5.2.2.5参考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5.2.3危重症转诊服务 5.2.3.1安排医护人员24h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 5.2.3.2与周边综合医院签订合作关系,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 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5.2.3.3若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专业范围或医疗水平,应当征 求家属同意后,为患者提供及时转诊服务。 5.2.3.4安排专门的医护人员或熟悉患者情况的服务人员跟随转诊或与转诊医院对接,及时了解患者 病情。 5.2.4健康管理服务 S 5.2.4.1入住老年人应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已有健康档案的可组织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不必重复建 立,根据机构不同条件适当增加内容,并随着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有条件 的机构可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5.2.4.2可每年提供至少1次老年人体检服务。 5.2.4.3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预防、膳食运动、心理 健康、情志调养等健康服务。 5.2.5健康教育服务 5.2.5.1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可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5.2.5.2在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变化、疾病流行情况、老年人需求 等及时更新。 5.2.5.3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疾病预防的措施及必要的健 康技能。 5.2.5.4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老年人健康咨询活动,由相关专业人士为老年人开展疾 病预防、康复护理、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的咨询辅导。 5.2.5.5健康教育服务应有完整的服务记录,由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 包括文字、图片和影音文件。 5.3护理服务 5.3.1应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级别,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护理服务参照《老 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执行。 5.3.2应当遵循护理核心制度,符合标准预防的安全原则,部分服务还应当符合消毒隔离、无菌技术 的原则,遵医嘱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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