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60 CCSA00DB1306 保定市地方标准 DB1306/T238—2023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Publicityspecificationfor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of market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agency 2023-08-10发布 2023-08-30实施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06/T238—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 分局、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原、康琳、李晓勇、张志刚、钱晓溪、田震、王怡文、杜奇志。 DB1306/T238—2023 1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的术语和定义、公示原则、公示载体、公示要求及监督 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公示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场监管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 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4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5公示载体 5.1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务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5.2公示的途径主要有: ——政务平台: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门户网站、“信用保定”等; ——办公场所: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 ——新闻媒体: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 6公示内容 6.1事前公开内容 事前公开内容如下: DB1306/T238—2023 2——执法主体: 执法职责、权限及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分工等;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权责清单;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 ——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 容; ——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 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 权利和救济途径。 6.2事中公示内容 6.2.1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 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 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 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6.2.3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6.3事后公开内容 事后公开内容如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单位名称; 许可类别; 许可范围; 许可时间; 有效期限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行政强制: DB1306/T238—2023 3行政强制的措施; 执行方式; 执行结果;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等;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等; ——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 6.4不予公示情形 6.4.1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 状况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6.4.2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注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上级部 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注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 7公示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应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7.1.2应明确专门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 7.2事前、事中公示 7.2.1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 南,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示。 7.2.2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执法机构应自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7.3事后公示 7.3.1公开时限 7.3.1.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DB1306/T238—2023 47.3.1.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2公开期限 市场监管所应执行国家关于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的规定。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 定时,公开的期限应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7.3.3信息撤销 市场监管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自收到相关决定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8监督检查 8.1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给以更正的,市场监管所应及时进行核实。 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予以及时更正。 8.2应建立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妥善处理执法信息公开引发的舆情、信访等领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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