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60
CCSA00DB1306
保定市地方标准
DB1306/T238—2023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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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发布 2023-08-30实施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06/T238—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
分局、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原、康琳、李晓勇、张志刚、钱晓溪、田震、王怡文、杜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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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的术语和定义、公示原则、公示载体、公示要求及监督
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公示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场监管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
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4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5公示载体
5.1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务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5.2公示的途径主要有:
——政务平台: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门户网站、“信用保定”等;
——办公场所: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
——新闻媒体: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
6公示内容
6.1事前公开内容
事前公开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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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主体:
执法职责、权限及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分工等;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权责清单;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
——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
容;
——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
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
权利和救济途径。
6.2事中公示内容
6.2.1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
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
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
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6.2.3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6.3事后公开内容
事后公开内容如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单位名称;
许可类别;
许可范围;
许可时间;
有效期限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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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强制的措施;
执行方式;
执行结果;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等;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等;
——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
6.4不予公示情形
6.4.1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
状况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6.4.2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注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上级部
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注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
7公示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应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7.1.2应明确专门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
7.2事前、事中公示
7.2.1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
南,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示。
7.2.2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执法机构应自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7.3事后公示
7.3.1公开时限
7.3.1.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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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2公开期限
市场监管所应执行国家关于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的规定。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
定时,公开的期限应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7.3.3信息撤销
市场监管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自收到相关决定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8监督检查
8.1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给以更正的,市场监管所应及时进行核实。
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予以及时更正。
8.2应建立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妥善处理执法信息公开引发的舆情、信访等领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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