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茶业协会发布太平魁红茶
TaipingKuiHongTeaICS67.140.10
X55
黄山区茶叶团体标准
T/HSQTA002-2023
2023-09-14发布 2023-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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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SQTA002-2023
1前言
本文件依据GH/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黄山区茶产业促进中心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黄山区茶产业促进中心、安徽农业大学茶树生物学与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
室、安徽农业大学皖南综合试验站、黄山区茶业协会、黄山区太平猴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陶芳文、陈远志、胡绍德、李杰生、黄会议、丁健、项观喜、孙曼曼、陆
文斌、朱小元、周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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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平魁红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太平魁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级别与实物样标准、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黄山市黄山区境内生产的太平魁红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8302茶取样
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茶粉末和碎茶含量的测定
GB/T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18795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茶叶贮存
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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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2009】第123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平魁红茶TaipingKuiHongTea
太平魁红茶,产于黄山市黄山区境内,选用柿大茶茶树品种的一芽二叶至一芽三叶鲜叶原料经
萎调、揉捻、发酵、(做形)、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红茶。
4产品级别与实物标准样
4.1产品级别依据采摘及感官品质要求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4.2每级设一个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18795的规定。
5要求
5.1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非茶类夹杂物和添加剂。
5.2感官品质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外形 内质
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魁壮显锋苗 匀整 净乌黑油润
显金毫花蜜香甘醇厚橙红明亮肥嫩红匀
亮
一级较魁壮有锋
苗较匀整 净乌黑油润
有金毫鲜甜较甘醇厚橙红亮匀嫩红亮
二级 紧实 匀齐 较净 乌润 甜纯 醇厚 红亮 匀红尚亮
5.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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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2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水分 ≤7
粉末 ≤1.0
总灰分 ≤6.5
水浸出物 ≥32
5.4卫生指标
5.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23776规定方法检验。
6.2理化指标
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总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水浸出物按GB/T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粉末按GB/T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3卫生指标
6.3.1污染物限量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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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拼配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
品质规格一致。
7.1.2取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
水分、净含量。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首批批量生产前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判定规则
7.3.1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3.2型式检验时,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品质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应在原产品中加倍抽取
样本复检,复检中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感官指标不合格的降级处理。
7.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复验。重新取样应
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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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包装
应符合GB23350-2021的规定。
8.3运输
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
混装、混运。
8.4贮存
应符合GB/T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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