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
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
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
良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应当遵循 党委领导、政府实施 、
社会共建、全民参与、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
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
查等工作。
2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
应当结合实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
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导。单位和个人有权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以及向城市管理、公安、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弘扬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传承和发展庐 陵文化。
第八条 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遵守 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 礼仪,着装得体,举 止文明,相 互礼让,
有序通行;
3(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时,尊重演职人员、参 赛
选手,遵守 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三)乘坐封闭式电梯、公共 交通工具时控制说话音量和手
机音量;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第九条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 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 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咳嗽、打喷嚏时,应当
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
口罩。
(二)患有传染病时,应当 配合落实相关检 验、集中医学
观察、流行病学调查、 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或者报告有
关情况。
(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时,应当做好个人 防护,配
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等 措施。
第十条 维护城乡环境,遵守 下列规定:
(一) 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不得践
踏公共绿地、攀折树木、采摘花果;
(二)按照有关规定 分类投放垃圾;
4(三) 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商业促销等活动,遵守 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使用家用 电器、乐器或者进行 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
动时, 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
(五)不得占用道路、公共 场所晾晒谷物、堆放杂物和废
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在城镇公共区域内 种植蔬菜、饲养家
畜家禽;
(七)不得高空抛物,不 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
顶、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
第十一条 文明出行,遵守 下列规定:
(一) 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礼让行人和 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
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 抢险车等优先通行 车辆,不得违反
规定鸣喇叭、使用远光灯;
(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路遇拥堵或者排队等候时依次交替通行,不 得强行变道加塞,
不得在人行 横道、网状线区域内 停车等候;
(三)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 车时佩戴安全
头盔,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不得违反规定
5载人载物,不 得加装遮阳篷(伞);
(四) 车辆按照规定有序 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 盲道和
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
(五)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
驾驶,不得抢占座位,主动为 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
有需求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 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爱护公共自行 车、公共 电动自行 车,不得随意丢弃
或者故意损坏;
(八)行人不 得在机动 车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
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 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文明旅游,遵守 下列规定: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宗教信仰,爱护文
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二) 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热情回答问询;
(三)遵守 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不 得从事危及他人人身和
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网络文明,遵守 下列规定:
(一)文明互动,理 性表达;
(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
6他合法权 益;
(三)不 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
恐怖等信息。
第十四条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 下列规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国家 重点保护的 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 陆生野生动物以
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 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 营者应当 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合理 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防
止土壤污染;
(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气
污染物的物质 ;
(五)不得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
下的滩地和岸坡等地点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五条 文明健康生活,遵守 下列规定: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
(二)文明用 餐,杜绝餐饮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
公勺;
7(三)节约水、电、油、气、纸等资源,减少使用不可降
解塑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推 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
(四)喜事简办,禁止索要高价彩礼、反对高额礼金;
(五)厚养薄葬,绿色环保祭祀,不得在禁止区域焚烧祭
品、燃放鞭炮、沿街游丧;
(六)不得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
等活动。
第十六条 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遵守 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和 睦相处;
(二)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育文明行为 习惯;
(四) 邻里间团结互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文明养犬,遵守 下列规定:
(一)不 得在城市 限养区饲养烈性犬;
(二)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以 牵引带牵领等方式进行约束,
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不 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进入机关、医院、商场、餐馆、体育 场馆、教育教 学等场
所以及设有 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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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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