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8月25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防控农药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
安全,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农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 经营、 使用
及其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药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 安全利用、 风险管控、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污染防治监督
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1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
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 市场监管、 卫生健康、 发展
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
药使用指导、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农药经营预防措施
第六条 为了做到农药污染源可追溯,农药经营依法实行许
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
农牧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
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
请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
2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和包装废弃物
回收可追溯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当保 存三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采购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到 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农
牧主管部门 备案。
农药经营者应当 要求农药使用者出 示本人身份证,实 名购买。
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 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
并科学推 荐农药, 必要时应当实 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
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 使用 方法、剂量、 中 毒急救措施、 可 能造成
的污染和其他 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
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不 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 企
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 得
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分销农药。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不 得经营下列农药 :
(一) 假农药、 劣质农药;
(二)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 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
办理延续登记的农药;
(三) 未附具标签或者包装、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 检验不合格、无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或者无产品质量
标准的农药;
3(五)超过质量保证 期的农药;
(六)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七)法律法规 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
第二节 农药使用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
所属的技术推 广机构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 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
定》 和 《农药合理使用 准则》 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环境污染 、
农药中 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 得使用限用农药 :
(一) 天赋河套系列农产品生产区域等 特定农产品生产区域 ;
(二) 乌梁素海自治区级 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购 买农药应当 确认标签清晰,农药 登
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 号或者产品质量 标准号齐全。
第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 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 剂量、
防治对 象、 使用 方法、 施药适 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 得随意扩
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 剂量和改 变使用方法等。
第十六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一)将营业 执照、 施药设 备、 人员 数量等相关信息到所在旗
4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进行 登记。登记记录应当保 存三年以
上。
(二) 具有植物保护、 农学、 农药等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
者经过农药和 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培训,通过 考核取得结业合 格
证的技术人员。
(三)建立服务台账, 详细记录服务对 象名称和地址、服务
时间、 服务农作物和面 积、病虫害防治的作业 轨迹以及使用农药 名
称、数量、 生产 企业、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 方式等数据资料。 服务
台账应当保 存三年以上。
(四) 提供农药服务应当保 留购买农药凭证、有关许可证明
文件、 规 格、数量、 生产 企业、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
等内容,并保 存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 病虫害预
防控制 航空作业应当采 取下列措施, 避免环境污染和药 害事故发
生:
(一) 优先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和 先进施药 机械以及安全、 高
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二)在作业 前充分查看施药地块周边敏感作物。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三日 前向相邻地块种植者
通知或者公告作业范围、 时间、 施药 种类以及注意事项。突发性、
5爆发性病虫害防治应当及 时通知或者公告上述事项。
第十八条 农药使用者 需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服务
时,应当 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 签订市
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 提供的服务合同。
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按照市场运作、 政府 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 立
以“谁使用谁收集、谁经营谁回收、 专业机构处置、 市场主体 承担、
公共财政 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 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 、
财政部门制定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办法,保障农药包装
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从 事农产品生产
的农民 专业合作 社或者个人等农药使用者应当 妥善收集农药包装
废弃物,及 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或者回收服务 机构。
农药使用者在 配制农药过程中应当通过 反复清洗等方式减少、
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 残留农药。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 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
废弃物回收 义务,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 交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确定的回收 机构或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进
6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无法确定回收责 任主体的农药
包装废弃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 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机构或者委托的农药经营者负责回收。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机构应当按
照属地原则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建立回收处置台账, 记录包装
废弃物的 类型、数量、回收日 期、流向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 集中贮存场所,应当 满足危险
废物贮存标准和规范 要求,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 防渗漏、 防火或
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在 醒目位置设置有 毒有害标识,禁
止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混合贮存。
第二十六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应当符合 危险废物处置的
相关规定。处置 单位应当制定 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 急预案,防
止污染环境,并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由 相应生产者和
经营者 承担。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 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
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 具有资质的单位
代为处置, 相关费用由 相应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承担。
难以明确回收处置责 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费用,由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列 支。
7第二十八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 充分进行 资源化利用,不
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害化处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
弃物进行 资源化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
农药使用者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培训,增强环境保护 意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监
管电子台账的管理,定 期公布并及时更新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
组织目录。
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农
药备案登记和农药经营 诚信档案、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登
记档案。农药经营 诚信档案应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涉林涉草企业、 合作 社、 农牧民科学用药,加强林业和草原农
药安全宣传 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对 辖区内农
药的生产、 经营、 使用及其包装废弃物回收进行定 期和不定 期监督、
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 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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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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