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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 (2020年8月28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促进社会文 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 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 府推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 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 织开展宣传、舆论监督和奖励表扬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 — 1 — 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自由 贸易试验区、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公共场所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公民,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政府推进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部门责 任和考核办法,确保各项奖惩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自由贸易 试验区、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 要 求,简化办事 流程、优化政务 服务,完善文明执法机制,通过 示范引领,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 城市 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科学规划、合理 布局,建设 完善下列 设施: (一)道 路、桥梁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 横道、过街 天桥、地下通道、 绿化照明和 停车 — 2 —场(位)等市政设施 ; (三) 盲道、坡道、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 无障碍设施; (四)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 集市市场等 生活设施; (五)公共 厕所、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 环卫设 施; (六)体育场( 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 (七)公园、 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 然地理、住宅小区、街道、 楼栋和门 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 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 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有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 前款设施的日常 维护 和管理,保 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整洁有序和干净卫生。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红军四渡赤 水太平渡陈列馆、石厢子会议旧址、泸顺起义旧址—龙透关以 及护国战争战壕遗址等爱国主义 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以及 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 使用,并组织开展各 类主题教育 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志愿服务、慈 善公益、医学捐献和见义 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保 障和激励机制, 依法落实相关 优待措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控制 吸烟工作,制定控 烟 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控 烟场所的划定、控 烟的措施以及监督管 理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 筹协调机制,制定 养犬管理办法, 完善养犬登记、免疫 检疫、犬只户外管理和 收容处置等配套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设 置流浪犬只 — 3 — 收容场所。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依法设立 犬只收容 场所。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应当 畅通渠道,向社会公 布举报、投诉的 方式和途径,受理对不文 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及 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 理结果,并为其保 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需 要,建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协同 配合的违法 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在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时,执法人员有权 要 求违法行为人提 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和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本级精神文明 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建立不文明行为重 点治理清单制度。 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社会 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 明行为实行重 点治理。 对于列入重 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机关 可以从重处罚。 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 大众传 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 先 进事迹进行宣传 褒扬,营 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 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其 他 组织和公民应当 积极参与文明 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 — 4 —区)、文明 校园、文明 家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 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 明行为标准,将文明行为培 训纳入任职培 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 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 根据各自章 程规定,组织开展关 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 儿童以及残疾人等社会公 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公共 交通、餐饮住宿和文化 旅游 等服务行业,应当为 现役军人、残疾人以及 老年人提 供优先、 优惠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配备爱 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 置“一米线”等文明引 导标识,保持场所 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公共 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 青少年的文明行为 习惯 养成教育。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立德 树人,注重师德师风, 培育优良校风,强化 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 感恩文 化、劳动观念和法治意 识教育,防止校园欺凌。 家庭应当注重培育和传 承良好家风,弘扬 夫妻和睦、尊老 爱幼、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和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第二十六条 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 秉承医者仁心的理 念,弘扬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优化诊疗流程,为 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 约、居民公 约中纳入 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 祭祀、尊师重教、弘扬 孝 道、破除迷信和反对邪教等与文明行为相关的内 容,引导村 (居)民共同 遵守。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 红白理事会 和禁赌禁毒会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和监督 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 类志愿服务组织,为 — 5 — “酒博会”“农博会”和“商博会”等重大 活动以及扶贫救灾、 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 援助、文化 支教、环境保护和健康 指导等 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为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 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 长江文化、 红色文化和 白酒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 基金,捐赠相关文化 遗产资料和实物, 通过撰写、出版相关文章和 著作等方式传播泸州历史文化。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 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 人体器官(组织)和 造血干细胞等医疗捐献活动,依法保 护捐 献者的合法权 益。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与自 身能力相符的见义 勇为行为。 因见义勇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为 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条 倡导文明用 餐和健康饮酒,杜绝餐饮浪费。 建有食堂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 织应当建立用 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 动态管理,做到按用 餐人 数采购、做餐、配餐。 餐饮服务企业和前款规定的单位 食堂应当在用 餐场所显著 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 画或者提 示牌。 公民外出就餐时,应当适 量点餐或者取餐,践行 “光盘行 动”。 公民聚餐时,应当 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实行分 餐;餐饮服务 企业应当 配备公筷公勺,有条 件的可以推行分 餐制。 第四章 行为规 范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 信和文化自 信, — 6 —崇尚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抵制不文明行 为。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 秩序方面,公民应当 遵守下列规范: (一) 言行举止文明, 衣着得体; (二)在需 要安静的场所保持 安静; (三)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 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就诊或者探视时,遵守医疗机构各项 诊疗服务制度 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 (六)突发事 件发生时,服从指挥,配合各项应 急处置措 施;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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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10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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