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 例 (2020年6月23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减少磷排放,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 量,保障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 洗涤用品。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 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或者 协助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监督、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相 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止生产 、 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处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 体应当加强对公众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宣传引导,增强环 保意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 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   对既有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转产。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当 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标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销售未标明“无磷”标识的洗 涤用品。   第九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 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及 时向社会公布。对依法进行抽查检验 的,被抽查者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发 布宣传含磷洗涤用品 的广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现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含 磷洗涤用品行为的,有 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 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将 处理结果 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 举报人、投诉人的相 关信息 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 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   (一)对 涉嫌违反本条例的 经营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   (二) 向当事人和其 他相关人员调查 了解涉嫌违法生 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相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 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 关资料;   ( 四)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   (五)对 于直接用于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 原辅 材料、包装 物、设施、设 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处 罚:   (一)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 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 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二)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 停止使用,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 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 经营性服 务的,责令 停止使用,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标明 “无磷”标识的洗涤用品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和未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 销售含磷洗涤用品 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提供运输、 保管、 仓储等便利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收入百分之 五十以 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发 现违 反本条例行为或者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举报后不予查 处的,或者有其 他未依照本条例 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 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2020-10-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2020-10-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2020-10-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2020-10-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1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