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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 (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 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 —— 1 ——为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联系人 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 (三)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的 区(市)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 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 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 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 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大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 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七)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罢 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 2 ——(八)承担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 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五至七人。主任、副 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可以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合 署办公,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市)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市)人大代表,其中主 任应当从区(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 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由人 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 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传 达贯 彻上级有关会议 精神,总结研究年度工作,通过向区(市)人 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研 究本条例第四条中需经会议 讨论的有关事 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 —— 3 ——需要,可以通 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 作机构负责人列 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列 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 履职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 和上级人大代表应当 就近编入代表小组,定 期参加活动,联系 、 接待人民群众。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如实 记载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 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时 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连同有 关报告上报区(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 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 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 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 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 研究处理情况 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 表和选民反 馈。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区(市)人大 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 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 表联系群众、代表 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 , 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 化和规范 化。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 期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 告工作, 按时报送年度工作 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 计划。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人 —— 4 ——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 同推进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 或者专职副主任列 席区(市)人大常委会 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 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开展监督 工 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全 局性会议,应当 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 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 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 费,应当列 入区(市)本 级年度 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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