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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2001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的文化、教育、医疗、科研等组织及其工会工作 适用本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 资开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会员 和全体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 工会的领导。第四条 企业劳动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 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的权利: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劳动权利、获取劳动 报酬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参与本企业涉及职工利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三)对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依法进行监督; (四)依法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 工会的义务: (一)支持、协助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和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共谋企业发展; (二)教育劳动者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护企业财 产,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发动劳动者努力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 协作活动; (四)关心劳动者生活,协助企业办好集体福利事业,组 织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五)协助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技能培 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六条 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 未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不得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支持劳动者在其开业或投产后6个月内依 法组建工会组织,上一级工会应当协助。 企业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企业依法终 止,工会组织 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 备案。 第八条 企业工会会员人 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 员会和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不 足25人的, 可以选举组织员 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或者 由上级工会 按照区域或行业组 成联合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设 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并根 据需要可以设立 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主席应当 由中国公民 担任;企业法 定代表人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有 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担任工 会主席、 副主席或组织员。 第十条 企业 女劳动者人 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 女工 委员会, 女工委员会主任 由工会女性负责人兼任,不 足25人 的设女工委员 1人,依法维护 女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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