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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学习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 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大家一致拥护,认为我区应 当坚决贯彻执行。 会议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 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认为我区各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去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颁布刑 法、刑事诉讼法后,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今年 1月1日起, 除普遍实施刑法外,正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刑事诉 讼法。五个多月来,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打击敌人 、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自治区安定2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对此表示满意。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结合 新疆 的实际情况,会议认为,除少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方外, 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自治区各地都要逐步做到全面实施 刑事 诉讼法。 一、 批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于 逐步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规划。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根据自治区的 规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要采取有力措施 ,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及早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 二、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鉴于 我区是个多民族地区,幅员辽阔,交通不便,办案力量不足, 因此,某些复杂的案件,经过努力还不能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办案期限办理的,可以在 1980年内分别延长办案期限:侦 察延长一个月,起诉延长半个月,一审延长半个月,二审延长 半个月。 三、 公安机关要做到按照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 察、预审的各项规定执行。3四、 人民检察院要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批捕、起 诉;积极出庭支持公诉,不断提高出庭公诉的质量和办案水平 。 要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关活动的监督,认真行使 侦察监督和审 判监督的 职能。 五、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 陪审、合议、 辩护等各项制度,除依法不公 开审判的案件以外, 都要按照规划实行公 开审判。 六、 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 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 件,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 仍然依照 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有关 刑事诉讼的政 策、法规和办案 程序办理。 七、 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 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 继续加强法 制宣传教育,增强各 族人民的法 制观念。要按照 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 指示,抓紧调 配干部,办 好政法干校,举办各种类型的训练班,大力 培养、 训练各族政法 干部、律师,提高他 们的业务水平和 模范执行法 律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解决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 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 业务用房、交通工具、 技术设备等物质方 面的问题,保 证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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