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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 , 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 2 ——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养并重、集中管理 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 (三)对县(市、区)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四)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 处。 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规划、住建、公安、环保、交通、水务、工商、园林绿化 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燃气等 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 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规划建设—— 3 ——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 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 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杆线,以及公 交站台、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无障碍等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 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应当 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 标准、规 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 量保修制度,保修 期为一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 期内出现的工程质 量问题, 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并通过 验收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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