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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2005年3月2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 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 1 ——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建设生态州为目 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 业,对开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 策。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 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旅游、交 通、海事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 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每年6月的第一周为环境保护活动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保护环境的 —— 2 ——优良传统习俗和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环境保护建 设项目以及开展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并实行年度检查、任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环境保护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第十二条 规划及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审批 备案制度。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规划及建设 项目实行 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 如实申报 登记材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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