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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 (1991年5月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4 年2月2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4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域保护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 发利用澜沧江流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 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澜沧江流域,是指流经自治州境内的 澜沧江188公里干流和一级支流的水域和生态公益林地。 一级支流是指直接汇入澜沧江的勐往河、南昆河、南果 河、勐养河、纳板河、流沙河、罗梭江(南班河)、南阿河、 南腊河等河流。 第三条 在澜沧江流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四条 澜沧江流域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注重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澜沧江流域的保护和开发 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 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澜沧江流域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 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 2 ——澜沧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澜沧江流域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县(市)人民政府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澜沧江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林业、环境保护、水利、农 业、交通(海事)、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澜沧江流域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澜沧江流 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澜沧江流 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设立澜沧江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澜沧 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逐步恢复澜沧江干流和一级支 流两岸的植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条 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 标管理责任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 绩效考核 内容,并建立相应的 激励机制。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质量负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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