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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 称教师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 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教师应当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 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教书 1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 学生人格。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 按照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 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 工人技术等级。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任用不具备教 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没有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经考评不能胜任教师工作的,立即调离 教学岗位;经考评基本胜任教师工作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 日起,3年内取得合格学历或者通过国家资格考试,方能继续 任教;3年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 调离教学岗位。 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应 当按照培养目标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作。师范类定向生 应当履行合同。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院 2校师资班毕业生分配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条 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 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院校 毕业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其 中中师、专科毕业生服务期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为4年;本科毕 业生服务期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为6年;毕业研究生服务期为8 年,本科在学期间未享受免收学费或者专业奖学金待遇的毕业 研究生,服务期为4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师范院校的建设,优先 保证师范院校的教育经费,加强师资特别是少数民族师资的培 养和培训。 第十二条 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经考试合格,发给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的情况 记入本人档 案,作为考 核教师的依据和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 条件。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 培训 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 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 总额 的1一2%安排。 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教师培训费用从 公用 经费中按不少于教师工资 总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同 意,教师参加进修、 培训等 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其他待遇不变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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