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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加快边境 开放城市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 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黑河、绥芬河市设立的享受国 家、省、市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全方位开放的特殊经济区 域。   第三条 合作区应当加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国内 外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发展开放型经济,保障经济快 速、高效、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合作区应当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 1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为兴办企业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   第五条 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 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合作区内任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 规。   第二章 经济贸易合作管理   第六条 黑河市、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边 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 政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项权 力,对合作区内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合 作区具体优惠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所 在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编制合作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 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在合 2作区内的投资项目 ;   (四)依法管理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在 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有权审批用地 ;   (五)负责合作区内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劳动人 事、城市建设、房屋产权、工商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   (六)负责合作区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工作;   (七)负责合作区内环境保护工作 ;   (八)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 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批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合作区内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他咨询、服务 机构。   第十条 合作区以边境贸易为先导,积极发展贸工型企 业,鼓励兴办下列产业 :   (一)出口加工业 ;   (二)替代进口产品的产业;   (三)第三产业 ;   (四)高新技术产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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