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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2015年6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 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 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2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 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 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 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 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 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 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 、 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 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 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 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 ——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 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 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 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 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 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 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 往异地的,应当 经遗体所在地的县 (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相关规定 审批。 第九条 建有农村公 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 内。 未建有农村公 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 人民政府 指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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