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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 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 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 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 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 共服务: (一)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临终关怀; 1(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 (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五)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 动; (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 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 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 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 (四)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 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 (五)为八十周岁以 上高龄老年人 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 上老年人给予特 殊照顾; (六)为 七十周岁以 上行动不便、 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 上门 办证和公证服务; (七)提供遗嘱公证、房产公证、追索赡养费等法律援助服 务; 2(八) 高龄、失能老年人 达到规定人 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 料等服务; (九)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措施,逐步 扩大 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享 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 围。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下列工作: (一) 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二) 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 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 并纳入年度 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建立与老年人 口增长和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 家养老 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 目 录; (五) 完善与居家养老 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 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 设施; (七)制定服务 标准,加 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 信息网络建 设; (八) 培育养老服务 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 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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