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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6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 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活 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 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铜官区所辖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 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桥南办事处隶属 社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 所;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九)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 志。 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 气象部门应当通过 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 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 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 遵守下 2列安全燃放 要求: (一) 不得向行人、车 辆、建筑物、构 筑物等投掷烟花爆 竹; (二) 不得妨碍行人、车 辆安全通行和 影响交通秩序; (三) 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烟花爆竹; (四) 不得未经许可燃放 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 不得采用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 燃放。 第七条 禁止在禁放区域内和禁放地点 销售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的区域、地点外, 允许经营的 个人燃放 类烟花爆竹 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 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 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 个人以经营为 目的储存烟花爆 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储存( 零售)场所以外储 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 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 证载明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 派出机关、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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