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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的 决定》的决议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48—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 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市直机关 公务员转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系统内转任: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任。” 第三款修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 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同一单位内部的转任,视为部门内转任。”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省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职位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相近职位间进行转任。”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务员转任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转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激励、保障 机制。” 四、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个人有转任意愿且身体健康、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满 八年且不满十年的,可以转任。”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务员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工作每三年集中实 施一次。” 六、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部门每三年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部 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49—第三款修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 等系统每三年系统内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系统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 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款修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 系统公务员参加跨部门转任的具体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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