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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 化素质,推动 全省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 是指用公众 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宣传科学技术知 识、 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 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 ,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1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 人。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 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 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 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 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 导, 将科普工作作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 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 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 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 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 2  (二)研究确定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 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 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 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 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 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 网络和组织 优势,加强对所 属团体和农村 专业技术协会(研 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 鼓励并支持科技人 员进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组织 开展经常 性、群众性、社 会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 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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