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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9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4年1月9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2014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一章总则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 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 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 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 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例。 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 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 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山塘、山泉、水井 跨县(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自治州人民 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统一监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 督管理。 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 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人国 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预算。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媒体应当加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合理调整饮 第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 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 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 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 点,改善农村饮水条件。 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1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9 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 第九条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 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 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和 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 调整,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 废弃物;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出方案,按规定程 (五)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 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 序报批后执行。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 药等; 组织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 (六)违规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 弃物的船舶、车辆; 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 (七)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 (八)大面积种植针叶类等水源涵养能力较 设施。 低的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 (九)设置畜禽养殖场; 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 (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一)使用炸药、毒药、电器捕杀鱼类; 设施。 第十二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 (十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使水质恶化; 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应急用水,并参照饮用 (十三)毁林开垦,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 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挖砂、采石、取土等可能严重影响地下水的活动; 第十三条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 (十四)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 行为: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一)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目;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 (三)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 下列行为: 水体的活动; (一)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 (四)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 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物质的码头;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五)建立墓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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