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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09年4月20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保证中小 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 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地产等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1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 (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 批准。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 细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 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 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 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可能对教学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 设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中小学 2校、幼儿园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政府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其他渠道筹措。 依照前款规定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 定。 第十二条 进行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 儿园布局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纳 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设 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 步建设、 同步验收。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的 竣工验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接收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 新农村建设,优 化教育资源配 置,逐步增加对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 投 入。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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