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 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包装物减量坚持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 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 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 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 告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 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包装情 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促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业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 进货检查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商品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工作。 绿化市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同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第五条 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 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 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 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 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第六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规 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与商 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 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供 3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商品包装违反强制 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的,销售者可以按 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做 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循环、可再生、 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 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 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可以对商品包装物 回收作出约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 录的商品包装物,生产 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应当进行回收。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购 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的商品,不得采 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 执行限制 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引导企业 就包装物减量 等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推动开展包装物减量工作。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 组织实施严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本市 指导性规范的行业自律规范;对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限制商品 过度包装标准或指导性规范的商品,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 规范并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可以 组织开展商品简易 包装的认证。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3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