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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CCS A 00 DB 3202 无 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2/T 1013—2021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2021 - 02 - 10 发布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2 - 20 实施 发 布 DB3202/T 101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旼、黄睿波。 I DB3202/T 1013—2021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装备配备、现场检查、记 录保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其他行政执 法行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3.2 全过程记录 whole process record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 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3.3 文字记录 written record 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3.4 音像记录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 式。 4 基本要求 4.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1 DB3202/T 1013—2021 4.2 应对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进行 全过程记录,记录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4.3 文字记录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 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4.4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手机、录音笔、无人机等方式录制的视频、音频、照 片和录音。 4.5 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手机等设备进行音像记录存在困难时,可运用无人机等方式 进行录制。 4.6 应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音像记录,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音像记录或文字记录。 4.7 领用与归还记录仪时,可参照附录 A 填写《执法记录仪领用登记表》。 5 人员要求 应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 6 装备配备 应按表1要求配备装备。 表1 名称 记录仪 a 7 配备要求 a 每 1 次行政执法宜配备 2 部 便携式打印机 —— 执法服装 执法人员一般应穿执法服装 便携式电脑 —— 便携包 每 1 名执法人员 1 个 存储器 应满足 2 年的存储要求 如却因实际情况,无法配备 2 部的,宜配备 1 部或用照相机、手机等设备进行摄录。 现场检查 7.1 检查前准备 7.1.1 领用记录仪的,应在领用记录仪时检查其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是否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 是否清晰,时间信息设定是否准确。 7.1.2 应配齐执法现场所需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a) 《现场笔录》(样式见附录 B 中 B.1); b) 《抽样记录》(样式见附录 B 中 B.2); c)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样式见附录 B 中 B.3); d)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样式见附录 B 中 B.4); e)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样式见附录 B 中 B.5); f)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样式见附录 B 中 B.6); g) 《送达回证》(样式见附录 B 中 B.7); 2 DB3202/T 1013—2021 h) i)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见附录 B 中 B.8); 《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录 B 中 B.9)。 7.2 到达现场 7.2.1 一般要求 7.2.1.1 用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的,应按 7.2.1.2 要求佩戴记录仪,宜按 7.2.1.3 和 7.2.1.4 要求进 行摄录。 7.2.1.2 记录仪应佩戴在执法人员的左肩部或左胸部,当手持为唯一取得最佳音像效果位置时,可以 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7.2.1.3 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启记录仪进行全程摄录,至少 1 名执法人员面对开启的记录仪说明本 次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内容概述,如: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在是× ×年××月××日,北京时间××点××分,由我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共同针对××进行现场 检查。 7.2.1.4 用记录仪摄录检查现场周围环境,一般包括: a) 明显标识物; b) 具体路牌; c) 被检查单位挂牌名称/门牌等。 7.2.2 出示证件 7.2.2.1 应对被检查单位人员亮明身份并出示证件。 7.2.2.2 应联系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配合检查,并询问其身份,同时 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口头方式告知的,应让当事人作出相应回答;书面方式告 知的,应做书面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7.2.3 查验证件 应查验以下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 a) 当事人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 b) 营业执照; c) 其他证件。 示例:其他证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7.3 现场检查 7.3.1 一般要求 7.3.1.1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7.3.1.2 对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对执法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开始, 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7.3.1.3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 始摄录时宜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摄录的,应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 书面说明情况。 7.3.2 询问 执法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3 DB3202/T 1013—2021 7.3.3 检查 执法人员应对涉案物品或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录在《现场笔录》中。 7.3.4 涉案财物清点 7.3.4.1 涉案财物宜当场清点的应现场进行清点,不宜现场清点的应封存涉案财物另行清点。清点情 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笔录》中。 7.3.4.2 应对涉案财物特征进行有效取证,取证内容可包括:产品生产批次、商标、产品说明等。 7.4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7.4.1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7.4.2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7.4.3 应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填写《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7.4.4 一般应指定当事人就地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 7.5 行政强制措施 7.5.1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下简称查封); b) 扣押财物(以下简称扣押)。 7.5.2 审批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遇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a) 为制止违法行为; b) 防止证据损毁; c) 避免危害发生; d) 控制危险扩大。 7.5.3 实施 7.5.3.1 应在查封(扣押)物品的显著位置加封封条,制作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7.5.3.2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 或寄存的涉案物品,需要扣押的,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 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7.5.4 搬运与保管财物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妥善搬运与保管,不应动用、调换或损毁。 7.5.5 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应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应超过30日。 4 DB3202/T 1013—2021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 期间。 7.6 制作文书 7.6.1 一般要求 7.6.1.1 文书字迹应清晰可辨,手写文书的,应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 7.6.1.2 文书书写不应留有空白,无填写内容时应写“无”。 7.6.2 现场笔录 7.6.2.1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涉事主体或有违法嫌疑的物品、场所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 现场证据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7.6.2.2 执法人员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等措施的,应在《现场笔录》中记录相关 情况。 7.6.2.3 应根据当事人身份填写相关信息: a) 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信息; b)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其 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注册号或者 其他编号; c)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号码等信息。 7.6.2.4 应由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 在当事人栏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 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 场的,应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 7.6.2.5 如在“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7.6.2.6 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检查人员选择“请核对”,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 属实、无误”,并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向其宣读笔录,检查人 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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