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CS11.220
CCSB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032—2021
代替
SN/T
2032—2019
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designated
quarantine
facilities
for
imported
breeding
swine
2021-11-22发布 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
2032—2019《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与SN/T
2032—2019
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对隔离检疫场的选址条件做出了修订;
———完善了隔离检疫场的相关配套设施;
———增加了“视频监控设备”;
———增加了“隔离检疫场人员体检、防疫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的制度”。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动植物检疫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际
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
和国南宁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
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亚峰、张建刚、丁宁、窦树龙、李健、谢晓峰、季新成、简中友、张扬、左天荣、
王永刚、刘天强、俞挺、张怀宇、康伟、王春霞。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2019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SN/T2032—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选址、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及管理制度的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选址
4.1 指定隔离检疫场与入境口岸直线距离应不超过200
km。交通便利,入境口岸具有符合生物安全
要求的动物装卸场地和设施。装卸场地应有防止动物逃逸的围栏、围网;应便于清洁、消毒;当粪便、垫
草垫料等在异常天气下有扩散风险时,应便于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动物装卸设施应便于清洗、烘干、
消毒。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动物运输工具生物安全防护性能、运输过程生物安全控制及动物福利保障措
施,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满足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
运输途中不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
与猪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疫区。
4.2 指定隔离检疫场所在地周围10
km范围内,3年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猪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发生和流行。
4.3 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3
km范围内无涉及偶蹄动物的下列场所,包括动物养殖小区、实验室、饲养
场和隔离场所、野生动物保护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原毛原皮加工
厂、动物诊疗或繁育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若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2~3
km之间有上述
场所,且与上述场所之间存在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时,可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
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
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1
km范围内无陆生动物养殖小区、实验室、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
1SN/T2032—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原毛原皮加工厂、动物诊疗或繁育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
市场等。
4.4 指定隔离检疫场选址应位于地势条件良好,排水通畅,周围有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与外界隔开。
5 设施
5.1 围墙与通道
5.1.1 分区
指定隔离检疫场内应合理布局,能防止交叉污染。外围及场内各区之间应建有围墙及消毒通道。
设置隔离区和生活办公区。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病畜隔离区、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粪便
污水处理区、饲料储藏区、隔离区人员生活区等。各功能区相对独立,标识清晰。
5.1.2 围墙
指定隔离检疫场四周应有不低于2
m的实心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各个功能区之间应有不低于
1.65
m的实心围墙互相分隔。在山区等地形复杂地区难以建设实心围墙的,场区周围应建有能够防止
啮齿等动物出入的物理围栏等隔离设施。围栏应垂直安装,与地面紧密接触,高度应不低于2
m,并使
用直径不小于10
cm、间距不大于2
m的金属立柱牢固固定;金属网丝直径应不小于3
mm,网孔不大于
12
mm×12
mm。
5.1.3 道路
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分别设有人员、车辆及动物进出的硬化道路,划分为业务用道路和办公用道路。
5.1.4 消毒池
指定隔离检疫场出入口、各个功能区衔接处应有动物和车辆进出的消毒设施和消毒池。消毒池与
门等宽,长度不小于4
m,深度不小于0.3
m。人员出入通道要设置有消毒洗手设施和消毒垫。
5.1.5 淋浴室、更衣室
出入隔离区的人员通道应设置淋浴室、更衣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及洗浴设施。更衣室内应具
有紫外线灯或其他消毒设施。
5.1.6 卫生间
隔离区和生活办公区应分别设置男、女卫生间。
5.1.7 门卫室
指定隔离检疫场进出通道应设门卫室。
5.2 警示标志
指定隔离检疫场进出口、通道、围墙或围栏等处应设有“隔离检疫场所,请勿靠近”等醒目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要设在有效位置,数量适当。
2SN/T2032—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5.3 隔离区
5.3.1 动物装卸台
隔离区应设有牢固、安全的动物装卸台,装卸场地地面应硬化,面积大小能满足动物装卸的需要。
应有车辆清洗消毒场所,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动物装卸台与隔离饲养区之间应有通道相连,通道内设
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5.3.2
隔离饲养区
5.3.2.1 总则
隔离饲养区应有一定坡度,隔离饲养舍和通道合理配置。地面应硬化、防滑、防积水,地面和墙壁易
于清洗、消毒。各饲养舍之间距离在5
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3.2.2
隔离饲养舍
隔离饲养区内应有封闭式饲养舍,每个舍内分圈饲养。每个猪圈面积不少于20
m2,饲养密度为成
年母猪每头不少于2
m2,成年公猪每头不少于6
m2。舍内应配备自动饮水器、饲料槽和污水排放槽,具
有通风、照明、冲洗、冷暖及防蚊、防鼠、防鸟等设备。
5.3.2.3 通道
隔离饲养区应分别设置净道、脏道和动物走廊。净道和脏道应分开设置,分别用于运送饲料和动物
排泄物。动物走廊应连接各圈舍,具有开启自如的关闸。
5.3.3 病畜隔离区
5.3.3.1 病畜隔离区应合理设置,位于隔离饲养区的下风处,与其他区域保持一定距离。病畜隔离区
内建有不少于本隔离检疫场最大可隔离动物数量5%的病畜隔离舍,病畜隔离舍应相对封闭,地面要防
渗漏,易于清洗消毒。
5.3.3.2 病畜隔离区内应建有兽医诊疗室、药品储藏室。兽医诊疗室内应有必要的尸体解剖、采样、冷
藏和消毒灭菌设施。
5.3.4 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
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应该靠近病畜隔离区,相对独立,有围墙隔离,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出入
口设有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掩埋坑方式不少于4%×核定动物容量×0.4
m2;
或化尸窖方式不少于4%×核定动物容量×0.4/0.75
m3;或焚烧与化制日处理能力不低于2
000
kg。
或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单位与有资质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有效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输,处
理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5.3.5 粪便污水处理区及设施
粪便污水处理区应位于地势较低处,建有与隔离动物容量相适应的储粪场所,采取防雨、防渗、防溢
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粪便无害化处理方式按照NY/T
1168执行,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5.3.6 饲料储藏区
饲料储藏区应有饲料仓库和设施,容量应和隔离动物的数量相适应。应具有防鼠、防鸟、防虫和防
火设施,便于熏蒸处理。
3SN/T2032—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5.3.7 隔离区人员生活区
隔离区内应建设有与动物隔离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生活区,包括宿舍、食堂、洗漱间等生活设施。隔
离区人员生
SN-T 2032-2021 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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