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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389.17 —2021 代替 SN/T 3023.1— 201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 : 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Rules for measurement survey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 Part 2: General regulation for static measurement on ship ’s tank 2021 -06-18发布 2022 -01-01 实施ICS 17.020 CCS A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 2389.17—2021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SN/T 2389 的第 17 部分。SN/T 2389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2 部分:动植物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3 部分:奥里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4 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5 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6 部分: 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7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压力罐(非冷冻)液位的自动测量;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8 部分:奥里油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9 部分:液货船舶管线液货量的估算;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0 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1 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2 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3 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4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的液位自动测量;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5 部分:液化天然气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6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通则;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本文件代替 SN/T 3023.1—2011《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 1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 本文件与 SN/T 3023.1— 201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 2011 版中涉及工作条件、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的内容归入基本要求,并分列; ——修改原 3.1.1.4 的内容; ——修改有关长度测量器具的表述; ——删除压力密度计、取样器等内容; ——增加便捷式电子计量装置(如油水界面仪)的内容; ——增加便携式电子温度计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示值稳定”的表述; ——修改有关计量数据精确度的表述; ——删除原 4.2 程序中关于测算船用燃油、取样和测定密度、气体分子量等内容; ——修改液位手工测量的表述; ——本文件中不再规定取样、密度及平均分子量的测定等内容。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光、王方、单经宇、隆文华、邹建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SN/T 3023.1— 201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 SN/T 2389.17—2021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液体商品及液化气的船舱静态计重的通用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船舱内进出口液体商品及液化气的静态计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885 —1998 石油计量表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 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 JJG 4 钢卷尺 JJG 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 JJG 874 温度指示控制仪 SN/T 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SN/T 2389.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 ISO 8697 原油和石油产品转运责任——船上货量和余留在船上的原油的估算方法 [Crude petroleum and petroleum products – Transfer accountability –Assessment of on board quantity(OBQ) and quantity remaining on board(ROB)] OIML R 85 固定储罐内液位测量用的自动液位仪 (Automatic level gauges for measuring the level of liquid in stationary storage tanks) 3 术语和定义 SN/T 238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条件 4.1.1 船舱应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及校准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船舶液货舱 的检定周期按管辖地法定计量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当发现液货舱变形、修建或计量特性改变后,应 终止计量或改用其他计重方式。 4.1.2 查阅船舱计重和岸罐计重比对历史记录(查船舶经验系数表) 。对于船舱计重与岸罐计重结果 有重大差异的船舶不宜用船舱计重结果出具相关证单。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 SN/T 2389.17—20214.1.3 计量器具、装置的检定校正状况正常。 4.1.4 装、卸液体商品、计重过程中不应有其他严重影响计重准确性的因素。 4.2 技术条件 4.2.1 液货计量舱 4.2.1.1 检定证书中船舱标称容量的相对误差不超过下述值: a) 通常为标称容量的 ±0.3% ; b) 不能用容量比较法检定的非规则舱,为标称容量的 ±0.5%。 4.2.1.2 检定证书应指出用船舱来计量液体体积时所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并考虑到: a) 舱容表表示体积的不确定度; b) 用来确定舱中自由液面位置的仪器的准确度; c) 在 4.2.1.1a)的情况下,使用船舱计量的相对误差不超过标示体积的 ±0.5% ;在 4.2.1.1b) 的情况下不超过标示体积的 ±0.8%。 4.2.1.3 每个计量舱口应标识清晰,有明确的计量口位置。 4.2.2 液位测量器具 4.2.2.1 应选用长度合适的测深钢卷尺、便捷式电子计量装置如油水界面仪(UTI) 、测深杆或其他 测量装置沿铅垂测量轴线测量液深或空距。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13236 和 JJG 4 的相关规定。自动 液位仪应符合 OIML R 85 的相关规定。液位测量器具的分度值应不大于 0.001 m。 4.2.2.2 测深尺(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a) 尺带扭曲、变形或镶接; b) 尺带刻度不清晰、不工整和有影响目视的外观缺陷; c) 尺的刻度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d) 尺锤尖端损坏、变形。 4.2.3 温度测量器具 4.2.3.1 测量液温的玻璃液体温度计,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JJG 130 的规定。 4.2.3.2 玻璃液体温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a) 毛细管内的水银柱有断裂或分裂成段的现象; b) 温度计中的水银不洁,有气泡和其他杂质; c) 在读数范围内目视毛细管管道内径,有明显的收缩或扩张现象; d) 在毛细管的内表面和外面呈粗糙或有污垢,在刻度范围内有影响读数的气泡; e) 目视检查毛细管明显有不直和弯曲现象; f) 温度计外壳的内外表面有擦伤和其他影响强度的情况; g) 温度计正面的外壳粗糙、有气泡等,降低明晰程度,造成读数困难的。 4.2.3.3 便携式电子温度计(PET)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8927 和 JJG 874 的相关规定。 4.2.3.4 用于测量低温、高压等环境下的液温的温度计应符合相关规定。 4.2.4 压力测量器具 测量液化气的压力测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及校准表,并在有 效期内使用。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 SN/T 2389.17—20214.2.5 试油膏 试油膏应均匀地涂在量油尺上,浸入试油中后,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10 s,试 油膏停留 20 s 的示值变化不超过 0.5 mm。 4.2.6 试水膏 试水膏应均匀地涂在量水尺上,浸入试水中后,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10 s,试 水膏停留 5 s~20 s 的示值变化不超过 0.5 mm。 4.3 安全条件 4.3.1 遇恶劣天气,如六级或六级以上强风、雷电、大雨、大雪、严重雾霾等应暂停实施测量等检 验工作。 4.3.2 检验人员应遵守船方有关防火、防爆、防滑、防撞等安全规定,并根据船舶所载液体特性采 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应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使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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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389.17-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7部分 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第 1 页 SN-T 2389.17-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7部分 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第 2 页 SN-T 2389.17-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7部分 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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