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150
CCS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523—2021
代替SN/T
2523—2010
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designated
quarantine
facilities
for
imported
aquatic
animals
2021-11-22发布 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
2523—2010《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与SN/T
2523—2010相比主要技
术差异如下:
———对隔离场的选址条件作出修订;
———对隔离场相关设施要求作出修订;
———对隔离场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
———增补了对隔离场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中华人民共
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金湾、刘金龙、李富文、陈长乐、纪帆、马树宝、何茜、张娜、张思春、王伟。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SN/T
2523—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进境种用、养殖、观赏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进境龟、鳖指定隔离检疫场
的建设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指定隔离检疫场 designated
quarantine
station
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对进境动物实施隔离检疫的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3.2
隔离单元 isolation
unit
用于实施进境水生动物隔离检疫的独立区域,由单个或多个隔离养殖池(缸)组成,每个区域有独立
供排水系统,上下水不串联和可追溯。
4 选址要求
4.1 指定隔离场周边1
km范围内没有报告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水生动物一、二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
4.2 指定隔离场不应选址于居民生活区、居民楼和集贸市场等场所。
4.3 指定隔离场具有独立水源,隔离养殖用水安全、卫生,应满足GB
11607的要求。与周边水源水体
无交换。
5 设施要求
5.1 布局
5.1.1 指定隔离场内布局合理,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
1SN/T2523—202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5.1.2 隔离区内设有动物装卸区、包装处理区、隔离养殖区、患病动物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区。
5.1.3 指定隔离场内应设置饲料(饵料)储存区、药物储存区、工器具存放区、废弃物处理区和污水处理
区等配套功能区域。
5.2 围墙
指定隔离场四周应建有与外界环境有效隔离的围墙或其他设施,围墙地上部分不低于1.5
m,能有
效防止外部人员及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
隔离场办公生活区与隔离区之间应建有围墙或围网、栅栏,防止人员、车辆随意进出隔离区。
5.3 通道
5.3.1 指定隔离场出入口应设置可有效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的大门,并分别设有用于人员、车辆进出消
毒的通道。
5.3.2 人员出入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池(垫)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少于1
m,深度不少于
0.1
m;车辆进出通道应设置消毒池或其他消毒设施,消毒池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得少于4
m,深度不
得少于0.2
m。
5.3.3 隔离区人员出入通道设有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消毒垫;进境日本锦鲤隔离场和进境种用水
生动物隔离场人员出入隔离区的通道还应设有更衣室,并配备紫外灯或其他消毒设备。
5.4 警示标志
指定隔离场进出通道等处应设有“动物隔离场,请勿靠近”等醒目警示标志。
5.5 办公生活区
5.5.1 办公生活设施
设有指定隔离场工作人员办公生活必需的办公室、宿舍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设有供海关
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作业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5.5.2 生活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不得移入隔离区。
5.6 隔离区
5.6.1 动物装卸区
隔离区货物通道处应设有独立的动物装卸区,装卸区应紧邻隔离区且有物理隔离,地面应硬化,并
配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5.6.2 包装处理区
隔离区内设有对进境动物包装物料进行消毒处理的场所,处理区地面应硬化,并配有必要的消毒
设施。
5.6.3 进排水设施
隔离区内进排水应分设,各隔离池(缸)间不得过水。
进水区应建有必要的水源过滤、消毒、处理设施。隔离养殖用水需经臭氧、紫外线或药剂消毒等方
法处理。
2SN/T2523—202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排水管网应密闭且便于废水收集。
5.6.4 隔离养殖区
隔离养殖区地面应防滑、防积水,隔离养殖池(缸)布局应合理、形状规则,易于清洗消毒,进排水口
需设置滤网等能有效防止水生动物逃逸的设施。
隔离养殖区应配备与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隔离养殖池(缸);根据动物隔离需要,隔离
养殖区可设置多个隔离单元。
每个隔离单元以及养殖池(缸)均应设置醒目标识牌,清晰标识隔离动物的品名、数量、报关单号和
隔离起始日期等信息。
不同种类、不同进境批次的水生动物应分开隔离养殖;同一隔离单元内不得同时隔离不同用途、不
同进境批次的水生动物。
指定隔离场应详细记录隔离缸(池)使用情况,下批水生动物入场前,应对上批隔离使用的缸(池)进
行彻底消毒。
5.6.5 患病动物隔离区
隔离区内应设置患病水生动物专用的隔离观察池(缸),观察池(缸)的设置标准不应低于隔离养殖
池(缸),且与隔离养殖池(缸)供排水系统完全独立。
5.6.6 死亡动物处理区
设有对进境死亡动物进行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配备冷藏设备分批、分类保存死亡动物,配备
高压蒸锅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死亡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5.7 其他配套设施
5.7.1 工器具存放区
建有与隔离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工器具存放室,配备有足量的工器具;已消毒工具和未消毒工具应分
开摆放;渔具上标明对应的隔离池(缸)号码,专池(缸)专用。
5.7.2 饲料(饵料)储存区
建有与隔离养殖规模相适应饲料(饵料)储存仓库,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具有防鼠、防火、防
虫、防潮、防污染等设施。使用鲜活饵料的,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仓库应有饲料(饵料)购买和使用记录。隔离养殖期间不得使用鲜活、冰鲜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
确保饵料生物安全且事先征得监管海关的同意。
5.7.3 药物储存区
建有药物(含消毒剂)储存室,由专人管理,药物应按其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分类存放,集中发放,
并有购买、使用、存放记录。
5.7.4 废弃物处理区
设有对生产废弃物进行消毒处理的场所。处理场所地面应硬化,并配有必要的消毒设施。饲料、药
品等投入品的包装材料以及生产废弃物等需经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5.7.5 污水处理区
建有与隔离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区域应划分合理,位于地势较低处,隔离期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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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生的生产废水、包装用水等需经统一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6 相关配套设备
6.1 视频监控设备:配备能覆盖指定隔离场进出通道、生活区以及隔离区各功能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
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满足实时在线监控、记录留存及查询等监管需求,影像记录应完整保留3个月以上。
6.2 调温设备:根据隔离养殖和疫病监测需要,配备隔离养殖用水的升、降温设备。
6.3 水质监测与调控设备:配备满足隔离养殖需要的水质监测和调控设备。
7 专业人员配备
指定隔离场配备具有水生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能够提供相关资质
证明或者从业经历说明。
8 管理制度
指定隔离场应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a) 防疫消毒制度:包括消毒药品选用、消毒对象、方法、频率及消毒记录等内容的制度文件;
b) 养殖管理制度:包括水质监测与调控、水温控制、投入品使用管理及日常检查等内容的制度
文件;
c) 疫情报告制度:包括隔离检疫期间出现动物异常死亡情况的报告时限、报告方式等内容的制度
文件;
d) 无害化处理制度:包括对废弃物、废水和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的制度文件;
e) 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体检、培训、管理等制度文件;
f) 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进出场水生动物、人员、车辆、物料进出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
置制度等。对进境水产种苗,还应建立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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