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7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规范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
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
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
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
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
律,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坚持企业为主体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研究开发机构 、
高等院校的创新源头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
果转化各方的权益。3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将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目
标责任考核体系 ,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
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 购、军民融合等政 策,为科技成果转化
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指导和 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编制
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 ,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
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科技成
果转化 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定 期发布
科技成果目录和重 点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高
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 升级、资源合 理开发利用、生态 环
境保护、 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扶贫开发、保障和改 善民生等
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建立统4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 台,依法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 度,完善科
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
法无偿向社会提 供科技成果信息 查询、筛选和技术 需求发布等
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 立的科技 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提交相关科技 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将科技成
果信息和 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 台。鼓励利
用非财政资金设 立的科技 项目承担者将科技成果信息和 相关知
识产权信息 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 台。
第七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 度报告制度。政府设 立的研究
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 按照规定, 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
果转化 情况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 情
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 相关行政部 门;科学技术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 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 在组织实施应用 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
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 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 管理,并
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 造、运用作为 立项和验收的重 要
内容和依据。
其他类别科技项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 ,应当及 时明确
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 义务。5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为
导向、企业为主体、政 策为引导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 ,发挥企
业在研究开发方 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利用财政资金设 立的、具有市场应用 前景的科技 项目可以由企
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
条件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以及其他组织通过 联合
建立研究开发平 台、技术转 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 联盟等产学研
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
定等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 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 股等
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其他企业等 单位的科技成
果并实施转化。对 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
按照技术合同 交易额或者技术入 股出资额的一定 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 激励分配
机制,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 红、岗
位分红等方式 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其他企业建 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 激励分配机
制,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6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 境内外技术合作、技术 贸易等活动,引
进、消化和吸收先进适用技术。
支持与东盟国家开展技术转 移活动,完善面向东盟国家的技
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 接平台,促进相互间的技术转 移和科技
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应当鼓励和支持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 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和成
果转化活动,积极搭建军转民产学研平 台、军民融合技术转 移平
台、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 台等,促进军民技术成果 双向转移、转
化。
第十五条 自治区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
业和区域发展 需要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 载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
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 载体,为科技成果转
化提供技术集成、共 性技术研究开发、中 间试验和工业 性试验、
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 示范等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应当鼓励和支持
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 购
买服务、人才 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 扶持。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 量建设符合技术 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 交7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 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 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 供需信息的 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 供需对接;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 评估;
(四)科技成果的 交易代理;
(五)投融资 咨询;
(六)科技创业 孵化;
(七)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培训;
(八)科技成果转化的 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政府设 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 立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程 序、权利 义务、
分配方式、 激励措施、组织保障 以及异议处理等事项,并予以公
开。
第十九条 政府设 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 其持有的
科技成果,应当通过 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
等方式 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 确定科技成果价 格的,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技术
交易市场公 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 名称、内 容摘要、转化方8式、拟交易价格以及异议程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受让
方是职务科技成果 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
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合 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
价格。
第二十条 政府设 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取得的科技
成果转化收益 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扣除
对完成和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作 出重要贡献人员的 奖励和报酬后,
应当主 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 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
移机构的 运行和发展 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政府设 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以科技成
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
决策和实施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单位规章制 度的,不纳入研究
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 外投资保值 增值考核范 围,免除单位负责
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 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 变化产生的决 策
责任。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二条 政府设 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 其持有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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