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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 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 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过黑河 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设施及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 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 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 环保、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林、旅游、卫生计 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 统的保护工作。 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 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 项保护资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河引水系统的义 务,并有权对破坏引水、蓄水设施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 检举、控告。 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第七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设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 附属设施。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 套设施。第八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区范围 : (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 5米的区域; (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 1000米下游 1500米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等设 施两侧外延100米及水库大坝下游 500米的区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区域为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两侧外延 10米的区域。 第九条 黑河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通讯设 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 (四)植 树、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 取土、挖砂、淘金、修建 墓地; (五) 擅自从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 截流取水; (六) 危及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 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 第十条 黑河引水管渠控制区域内,禁止修建 永久性 建筑物、构筑物 以及从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确需筑 路、敷设管线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 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输水安全的要 求施工,并 接受引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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