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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2015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收储 第三章储备土地开发和供应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 第五章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2-土地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储备调控,规范土地 市场运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供应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收储、 土地开发和引进社会资本等土地储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 督促落实。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 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城乡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农业、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法制、金融、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组成。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 储备工作。 南澳县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 备工作。 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 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3-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 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土地储备管理的实际,对 市和区(包括有关产业园区)在土地储备管理体制方面作出特别 规定。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 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 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 备机构应当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社会公开并具体实施。 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土地收储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编制 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土地收储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拟收储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土 地使用性质、收储成本测算、收购价格、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 排等内容。 第八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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