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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5 年9月28日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号 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市,创 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白鹭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 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临春河 岸,南至椰景蓝岸小区,北至新风路、图书馆,占地面积 26.72公顷。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白鹭公园的主管部门。白 鹭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鹭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综 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白鹭公园 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鹭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对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 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白鹭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并在批准后的 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 民政府关于白鹭公园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3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白鹭公园用 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 资、合作或者其 他方式将公 园用地改作 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 涉及白鹭公园用地的,应当 采取合理 避让措 施;确需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 化条例》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鹭公园内建设 住宅、会 所、办公楼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临时 设施。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公园管理制 度,认 真做好公园日常 维护管理工作,并 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 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根据《 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2008 )1 类标准,在白鹭公园内, 6:00-22:00时段,噪声控制在55 分贝以下;22:00至次日6:00时段,噪声控制在45分贝以 下。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 开设的商业 服务摊点的 种类、规模和数量。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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