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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 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 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治 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 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 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 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 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 1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 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 注重实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 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 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 验等职责。 第九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 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经费。 第十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 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 2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任命法官、检察官 前,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 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应当将其法治素养 和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 招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考试 内容。 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 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 训,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 训课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就职时应当公开进 行宪法宣 誓。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及时通过本机关 网站和其他 媒体,向社会公 布法规、规 章草 案征求意见稿,开展公民 旁听立法活动,以 多种形式对法规、规 章的内容进行宣传、 解读。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 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 权,应当以 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 典型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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