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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2015年1月2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养护及管理   第五章 资金和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促 1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 和养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的县 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桥梁、隧道及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为社会公益事 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规范建设、有 路必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 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 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非法占用或者 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农村公路的规划、建 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 2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 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 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发展的 实际需要,强化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职 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规 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公共 财政预算。   第八条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林业、 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 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自治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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